关于《柳南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07-08 18:45    |   作者:

一、起草背景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07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建议函》(桂建电〔2021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1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2030号)精神,为推动全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柳南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依据

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07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建议函》(桂建电〔2021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142号)

    主要内容

《方案》共五大部分,分别对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围绕9个排查重点,分4个工作内容,在6月底前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并用三年时间完成基本整改。

(一)总体要求: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排查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强化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构建房屋建筑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对柳南区建成区范围内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逐街逐栋排查各类隐患问题。重点排查九个方面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9)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特别要重点排查将原有房屋建筑改建用于酒店、饭店、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体育馆、宾馆、养老院、医疗(康复)机构等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20216月初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建立清查数据台账;在此基础上,力争3年时间内基本完成问题整改。

(三)主要任务:一是既有房屋建筑清查工作,区住建局牵头,发改、城管执法、教育、文体广旅、卫生、民政、市场监管、太阳村镇、各街道及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各自领域项目清查和管理,摸清辖区内既有房屋建筑情况,建立清查工作台账二是在建房屋清查工作,区住建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摸清河西工业园区内在建房屋建筑情况,建立清查工作台账(附件3),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馈存在问题;三是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整治工作,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柳南区消防救援大队、柳南公安分局等相关执法、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对所负责领域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处理并监督整改。四是城市信息模型 ( CIM)平台和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协助柳州市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和相关数据完善。

(四)时间安排: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专项工作时间202012月至20246,分三个阶段进行:202012月至20216月为动员部署及排查整治阶段;20217月至202312月为集中攻坚阶段;20241月至20246月为巩固提升阶段。

(五)保障措施:5方面保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三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通报;五建立运行机制,专人联系并实行数据月报机制。

四、关于本办方案的施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关于《柳南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07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建议函》(桂建电〔2021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1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2030号)精神,为推动全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柳南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依据

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07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建议函》(桂建电〔2021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142号)

    主要内容

《方案》共五大部分,分别对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围绕9个排查重点,分4个工作内容,在6月底前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并用三年时间完成基本整改。

(一)总体要求: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排查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强化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构建房屋建筑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对柳南区建成区范围内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逐街逐栋排查各类隐患问题。重点排查九个方面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9)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特别要重点排查将原有房屋建筑改建用于酒店、饭店、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体育馆、宾馆、养老院、医疗(康复)机构等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20216月初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建立清查数据台账;在此基础上,力争3年时间内基本完成问题整改。

(三)主要任务:一是既有房屋建筑清查工作,区住建局牵头,发改、城管执法、教育、文体广旅、卫生、民政、市场监管、太阳村镇、各街道及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各自领域项目清查和管理,摸清辖区内既有房屋建筑情况,建立清查工作台账二是在建房屋清查工作,区住建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摸清河西工业园区内在建房屋建筑情况,建立清查工作台账(附件3),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馈存在问题;三是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整治工作,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柳南区消防救援大队、柳南公安分局等相关执法、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对所负责领域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处理并监督整改。四是城市信息模型 ( CIM)平台和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协助柳州市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和相关数据完善。

(四)时间安排: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专项工作时间202012月至20246,分三个阶段进行:202012月至20216月为动员部署及排查整治阶段;20217月至202312月为集中攻坚阶段;20241月至20246月为巩固提升阶段。

(五)保障措施:5方面保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三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通报;五建立运行机制,专人联系并实行数据月报机制。

四、关于本办方案的施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