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政规〔2021〕4号 关于柳南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    2021-11-12 15:50    |   作者:

一、柳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世界各地陆续发生严重的污染事件。这些事件在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的同时,更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危害

由于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工作分散在消防、卫生和生态环境局等多个不同部门,存在着包括行政部门之间信息流通不畅,响应不及时的问题。通过部门间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通过协商明确任务分工建立职能交叉部门之间的长效交流机制,可以有效防范我区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及事件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柳南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一)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二)化学性污染。一切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

(三)其他突发事件。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状态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由十一个部分组成,具体分为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监测预警、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预案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工作原则及预案体系。

(二)第二部分组织体系与职责。主要规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县级人民政府。

(三)第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四)第四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五)第五部分监测预警。

(六)第六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主要明确先期处置、应急响应。

(七)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明确指挥与协调、指挥协调主要内容、应急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八)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明确应急终止条件、应急终止的程序、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九)应急保障。

(十)监督管理。

(十一)附则。主要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政策解读

柳南政规〔2021〕4号 关于柳南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柳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世界各地陆续发生严重的污染事件。这些事件在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的同时,更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危害

由于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工作分散在消防、卫生和生态环境局等多个不同部门,存在着包括行政部门之间信息流通不畅,响应不及时的问题。通过部门间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通过协商明确任务分工建立职能交叉部门之间的长效交流机制,可以有效防范我区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及事件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柳南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一)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二)化学性污染。一切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

(三)其他突发事件。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状态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由十一个部分组成,具体分为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监测预警、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预案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工作原则及预案体系。

(二)第二部分组织体系与职责。主要规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县级人民政府。

(三)第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四)第四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五)第五部分监测预警。

(六)第六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主要明确先期处置、应急响应。

(七)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明确指挥与协调、指挥协调主要内容、应急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八)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明确应急终止条件、应急终止的程序、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九)应急保障。

(十)监督管理。

(十一)附则。主要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