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补充和完善以综合应急、消防救援力量为主的社会应急和消防公共安全防御体系,保障社会应急和消防公共安全和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柳南区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方案》框架上分为四大部分,分别对柳南区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组织机构、实施步骤、建设要求等进行明确,围绕7个建设要点,在12月底前对各镇成立的应急消防救援队进行验收。
(一)总体目标:为进一步增强我区乡镇基础消防力量,夯实防汛减灾基础, 提升应急抢险救援能力,保障农村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95号)文件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应急救援,太阳村镇、洛满镇、流山镇要在2022年全部完成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建队任务。切实发挥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在乡镇、农村承担应急救援、火灾扑救和火灾隐患排查及宣传工作的作用,不断改善我区乡镇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肖源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黄立平、河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区财政局局长黄玲、区应急局局长廖志革、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韦佳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韦佳大队长担任,具体负责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各镇、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建工作。
(三)实施步骤:
1.部署推进(2022年6月);
2.全面建设(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中旬);
3.查验总结(2022年12月下旬)。
(四)建设要求:
1.建设标准;
2.人员配备;
3.队站建设;
4.装备配备标准;
5.队伍职责;
6.人员招聘及管理
7.综合保障。
四、主要文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9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五、关于本办方案的施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补充和完善以综合应急、消防救援力量为主的社会应急和消防公共安全防御体系,保障社会应急和消防公共安全和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柳南区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方案》框架上分为四大部分,分别对柳南区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组织机构、实施步骤、建设要求等进行明确,围绕7个建设要点,在12月底前对各镇成立的应急消防救援队进行验收。
(一)总体目标:为进一步增强我区乡镇基础消防力量,夯实防汛减灾基础, 提升应急抢险救援能力,保障农村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95号)文件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应急救援,太阳村镇、洛满镇、流山镇要在2022年全部完成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建队任务。切实发挥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在乡镇、农村承担应急救援、火灾扑救和火灾隐患排查及宣传工作的作用,不断改善我区乡镇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肖源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黄立平、河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区财政局局长黄玲、区应急局局长廖志革、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韦佳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韦佳大队长担任,具体负责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各镇、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建工作。
(三)实施步骤:
1.部署推进(2022年6月);
2.全面建设(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中旬);
3.查验总结(2022年12月下旬)。
(四)建设要求:
1.建设标准;
2.人员配备;
3.队站建设;
4.装备配备标准;
5.队伍职责;
6.人员招聘及管理
7.综合保障。
四、主要文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9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五、关于本办方案的施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