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政办 [2022] 16 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05-06 17:55    |   作者:

一、起草背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强调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原《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自20131128日公布、20141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4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条例》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是《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同时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区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镇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对应当纳入区本级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同时,参照《规定》完善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自身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各部门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启动情况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报区政府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明确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定、报送、归档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第十三条至十六条的要求拟定决策草案,做好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协商协调等决策启动工作。

(二)按照《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做好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三)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要求,做好决策草案等材料的报送工作,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四)按照《规定》第八章的要求,做好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同时,由区档案局负责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区档案馆负责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区司法局对决策草案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内容、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第六章的要求。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五、区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并由承办单位依照《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公布。决策草案需要报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区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存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按照《规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执行。

八、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参与决策过程的法律顾问、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按照《规定》第十章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政策解读

柳南政办 [2022] 16 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强调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原《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自20131128日公布、20141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4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条例》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是《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同时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区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镇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对应当纳入区本级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同时,参照《规定》完善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自身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各部门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启动情况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报区政府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明确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定、报送、归档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第十三条至十六条的要求拟定决策草案,做好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协商协调等决策启动工作。

(二)按照《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做好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三)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要求,做好决策草案等材料的报送工作,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四)按照《规定》第八章的要求,做好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同时,由区档案局负责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区档案馆负责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区司法局对决策草案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内容、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第六章的要求。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五、区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并由承办单位依照《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公布。决策草案需要报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区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存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按照《规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执行。

八、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参与决策过程的法律顾问、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按照《规定》第十章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