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4051002903T/2022-2959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标  题:
柳南政规 [ 2022] 1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南政规 [ 2022] 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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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政规 [ 2022] 1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2-07-29 15:25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广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2022年全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相关工作任务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4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柳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等登记管理。

第二章 补充登记

第三条 补充登记是指柳南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第四条 工作程序:成立村民小组确权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开展村组宣传和集体培训→外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家庭成员信息、地块信息和测绘信息→错漏修改→二轮公示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第五条 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发包方(村民小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承包耕地的,可以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 办理补充登记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充登记申请表》;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或决议;

(三)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

(四)土地(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五)公示材料;

(六)《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七)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八)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在办理补充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三章 更正登记

第九条 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漏的;

(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申请表》;

(二)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属于地块错漏、数量不准的,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土地(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三)公示材料;

(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三)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

(五)公示材料;

(六)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更换承包户代表。新的户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员。更换新的户代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证明,并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原承包户代表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五)变更后的新户代表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并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 换证登记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登记申请表》;

(二)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第六章 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转让;

(三)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

(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五)区农业农村局对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的,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所涉及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权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予以公告。

(五)公告程序:《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辖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辖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辖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张贴公告,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柳南政规 [ 2022] 1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广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2022年全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相关工作任务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4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柳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等登记管理。

第二章 补充登记

第三条 补充登记是指柳南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第四条 工作程序:成立村民小组确权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开展村组宣传和集体培训→外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家庭成员信息、地块信息和测绘信息→错漏修改→二轮公示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第五条 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发包方(村民小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承包耕地的,可以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 办理补充登记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充登记申请表》;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或决议;

(三)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

(四)土地(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五)公示材料;

(六)《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七)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八)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在办理补充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三章 更正登记

第九条 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漏的;

(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申请表》;

(二)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属于地块错漏、数量不准的,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土地(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三)公示材料;

(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三)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

(五)公示材料;

(六)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更换承包户代表。新的户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员。更换新的户代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证明,并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原承包户代表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五)变更后的新户代表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并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 换证登记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登记申请表》;

(二)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第六章 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转让;

(三)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

(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五)区农业农村局对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的,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所涉及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权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予以公告。

(五)公告程序:《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辖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辖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辖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张贴公告,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