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柳南区政府办  |    2018-08-15 16:21    |   作者:

柳南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和《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桂工商发〔2017〕49号)和柳州市工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工商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办个体工商户,带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尽早脱贫致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桂工商发〔2017〕49号)要求,通过征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柳南区工商分局转发了《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成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落实此项工作。

三、创业补贴发放考核机制

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创业补贴资金的发放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综合考核制度,考核通后方可向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创业补贴。

四、创业补贴发放金额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营收入助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的,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为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创业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日期在本工作方案印发之后,且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

(三)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接受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SYB),并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四)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五)个体工商户接受了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

(六)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其负责人属于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收入助推其家庭实现稳定脱贫。

(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领取创业补贴的申请。

(八)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及脱贫成效等方面设定的其他的条件。

六、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流程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创业培训(SYB)。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SYB),培训合格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二)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过创业培训(SYB)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向柳南区工商分局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初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名单。对于有计划申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由区审核小组初审确定该个体工商户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将初审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开展帮扶活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体工商户开展不少于l年的跟踪帮扶服务。

(五)提出领取创业补贴申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且实现其家庭稳定脱贫的,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向村委会提交领取创业补贴的材料。

(六)村委会报送申请材料。村委会收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将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审核小组。

(八)组织创业补贴发放复核。区审核小组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复核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在区、乡镇、村(行政村)三级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及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被排除的视为通过综合考核。由区审核小组将发放创业补贴的请示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九)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区财政部门负责通过农户一折(卡)通向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解读

柳南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柳南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和《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桂工商发〔2017〕49号)和柳州市工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工商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办个体工商户,带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尽早脱贫致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桂工商发〔2017〕49号)要求,通过征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柳南区工商分局转发了《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成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落实此项工作。

三、创业补贴发放考核机制

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创业补贴资金的发放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综合考核制度,考核通后方可向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创业补贴。

四、创业补贴发放金额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营收入助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的,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为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创业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日期在本工作方案印发之后,且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

(三)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接受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SYB),并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四)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五)个体工商户接受了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

(六)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其负责人属于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收入助推其家庭实现稳定脱贫。

(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领取创业补贴的申请。

(八)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及脱贫成效等方面设定的其他的条件。

六、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流程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创业培训(SYB)。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SYB),培训合格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二)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过创业培训(SYB)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向柳南区工商分局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初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名单。对于有计划申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由区审核小组初审确定该个体工商户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将初审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开展帮扶活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体工商户开展不少于l年的跟踪帮扶服务。

(五)提出领取创业补贴申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且实现其家庭稳定脱贫的,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向村委会提交领取创业补贴的材料。

(六)村委会报送申请材料。村委会收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将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审核小组。

(八)组织创业补贴发放复核。区审核小组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复核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在区、乡镇、村(行政村)三级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及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被排除的视为通过综合考核。由区审核小组将发放创业补贴的请示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九)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区财政部门负责通过农户一折(卡)通向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