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柳州市柳南区人社局  |    2022-08-17 18:45    |   作者:

一、起草背景

为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规定,2018411柳南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修订印发<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南政规〔20182号)文件。近几年来,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迎来新变化,柳南政规〔20182号文件已不能满足现今工作发展需要,为适应新时期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求,需修订新的《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起草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南政规〔20182号)、《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关于提高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7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说明

《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分总则和9。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柳南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十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4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35元、40元、45元,缴费500-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贫困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除上述特殊群体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选择100元缴费档次,个人缴费50元,政府代缴50元;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政府代缴100元。

(三)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以及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156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93元,自治区养老金38元,柳南区养老金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五)丧葬补助金待遇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自治区政策标准,600/人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自治区全额给予补助。

(六)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七)制度衔接

1.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柳南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计账、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柳南区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监管职责,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

(九)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使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同时,养老所将参保人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收保费。


政策解读

《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规定,2018411柳南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修订印发<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南政规〔20182号)文件。近几年来,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迎来新变化,柳南政规〔20182号文件已不能满足现今工作发展需要,为适应新时期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求,需修订新的《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起草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南政规〔20182号)、《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关于提高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7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说明

《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分总则和9。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柳南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十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4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35元、40元、45元,缴费500-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贫困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除上述特殊群体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选择100元缴费档次,个人缴费50元,政府代缴50元;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政府代缴100元。

(三)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以及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156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93元,自治区养老金38元,柳南区养老金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五)丧葬补助金待遇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自治区政策标准,600/人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自治区全额给予补助。

(六)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七)制度衔接

1.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柳南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计账、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柳南区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监管职责,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

(九)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使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同时,养老所将参保人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收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