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农业发〔2025〕 号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监督管理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柳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柳南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
(二)坚持民主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坚持公开公正。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坚持成员受益。创新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转入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对应收未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逾期未收到的资金,应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资金追缴工作,并做“应收款”入账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规范的财务开支审批流程,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财务支出报账要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组织大额支出进行监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支出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议定支出预算等进行监督审核。
从2025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中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会计记账。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应进尽进、应记尽记,全部纳入系统监管,避免出现只建账套但不记账也不上传数据的“空挂户”情况。
村民小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到切实可行,规范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应限制在1000元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村民小组集体资金。村民小组暂不具备建立村民小组账务管理制度条件的,应将村民小组资金交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实行村民小组财务村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要以效益为基础,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一向成员分配收益一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的,在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转为公积公益金,且公积金占比一般不低于50%;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不超过50%。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急需使用其他未分配收益资金用于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涉农街道)请示审核同意后先行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前完善四议两公开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监督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账,债权应收尽收,债务能偿则偿。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举债申报审批制度,严守举债底线,控制新增债务,举债必须在确保还债资金有来源的前提下,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债权债务发生后要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债权债务不入账。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年度资产清查、财务月报表等,加强债务监测,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的,实施委托代理时,要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等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初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上一年度资产清查,需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中填报集体资产清查报表。清查时,应结合年度会计结算、资产台账,对各类集体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查验、核对,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且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并贴在固定资产上。应定期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按实际情况反应出固定资产的净值。购入或上级调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发票或者调拨单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及时入库,未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一律不得录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期或损毁,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做相应的处置。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在全国监管平台上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纳入管理范围的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按照资产类别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后续管理按照“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对确权到村项目资产的直接监管责任。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台账,相关数据要同步录入全国监管平台。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或起止日期等。
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禁止低价承包、长期承包。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由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情况、实施结果进行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凡属村经济发展、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等都应经过民主议事决策通过。规范民主表决记录,严禁以签到代替表决签字、他人代签字、会议记录作假。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三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接受成员监督。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及时、据实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理事会或监事会应按照规定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答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复制有关资料,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做好村集体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被审计村集体干部做好整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整改,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整改结果要书面告知审计单位,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规范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依法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整理好财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跟踪督查。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造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损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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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印发 |
柳南农业发〔2025〕 号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监督管理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柳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柳南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
(二)坚持民主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坚持公开公正。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坚持成员受益。创新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转入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对应收未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逾期未收到的资金,应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资金追缴工作,并做“应收款”入账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规范的财务开支审批流程,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财务支出报账要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组织大额支出进行监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支出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议定支出预算等进行监督审核。
从2025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中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会计记账。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应进尽进、应记尽记,全部纳入系统监管,避免出现只建账套但不记账也不上传数据的“空挂户”情况。
村民小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到切实可行,规范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应限制在1000元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村民小组集体资金。村民小组暂不具备建立村民小组账务管理制度条件的,应将村民小组资金交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实行村民小组财务村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要以效益为基础,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一向成员分配收益一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的,在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转为公积公益金,且公积金占比一般不低于50%;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不超过50%。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急需使用其他未分配收益资金用于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涉农街道)请示审核同意后先行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前完善四议两公开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监督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账,债权应收尽收,债务能偿则偿。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举债申报审批制度,严守举债底线,控制新增债务,举债必须在确保还债资金有来源的前提下,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债权债务发生后要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债权债务不入账。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年度资产清查、财务月报表等,加强债务监测,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的,实施委托代理时,要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等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初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上一年度资产清查,需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中填报集体资产清查报表。清查时,应结合年度会计结算、资产台账,对各类集体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查验、核对,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且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并贴在固定资产上。应定期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按实际情况反应出固定资产的净值。购入或上级调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发票或者调拨单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及时入库,未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一律不得录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期或损毁,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做相应的处置。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在全国监管平台上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纳入管理范围的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按照资产类别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后续管理按照“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对确权到村项目资产的直接监管责任。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台账,相关数据要同步录入全国监管平台。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或起止日期等。
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禁止低价承包、长期承包。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由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情况、实施结果进行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凡属村经济发展、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等都应经过民主议事决策通过。规范民主表决记录,严禁以签到代替表决签字、他人代签字、会议记录作假。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三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接受成员监督。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及时、据实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理事会或监事会应按照规定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答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复制有关资料,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做好村集体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被审计村集体干部做好整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整改,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整改结果要书面告知审计单位,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规范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依法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整理好财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跟踪督查。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造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损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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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