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待的如何处理?
回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5%以上2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6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及以上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处罚;
同时,《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不含本数)的,不适用减轻处罚情形。
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待的如何处理?
回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5%以上2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6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及以上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处罚;
同时,《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不含本数)的,不适用减轻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