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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外地损坏不能开回登记注册地,应该如何进行报废处理?

来源:  |    2025-06-10 11:06    |   作者: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常见问题
机动车在外地损坏不能开回登记注册地,应该如何进行报废处理?
来源: 时间:2025-06-10 11:06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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