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教规〔2023〕3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教育局  |    2023-07-26 15:59    |   作者:

各县、区(新区)教育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学校,二层机构:

为保障我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中小学校实际,我局制定了《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教育局

2023年7月17日          

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基教一〔2016〕8号)、《自治区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以下简称研学实践)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学实践是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的校外教育活动,是以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普及性、公益性为原则,学生自愿选择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把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建立小学以乡情县情为主、初中以县情市情省情为主、高中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实践课程体系。要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实践时间,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每次时间一般为小学2到3天、初中3到5天、高中4到7天。鼓励学生家庭利用节假日陪伴孩子外出研学实践,作为学校研学实践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各县区(新区)要成立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各学校要成立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研学实践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规范的逐级审批程序和制度,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禁研学基地、旅行机构(企业)进校园宣传推介研学课程或组织开展各种“变相”的中小学研学实践活动。

第五条  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团队规模和研学基地承载能力等,精心安排研学实践,并提前10天按管理权限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报备内容包括:(1)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备案表(见附件1);(2)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经费核算明细备案表(附保单)(见附件2);(3)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方案(见附件3)。

第六条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实践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委托开展研学实践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1)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2)具备同时组织300人以上的资质,在职员工至少20人,其中研学指导师证、导游证、教师资格证、安全员证等持证人员占总职工人员比例30%;(3)有完善的安全出行保障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连续3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无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信息、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旅行社责任险单次事故赔付限额应不低于200万元,单人单次赔付限额应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学校应选择县级(及以上)授牌的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劳动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根据课程要求,也可以到具有安全保障的国有企业、农场、站馆、院所和公立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场所)。

第八条  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前,应协同承办机构(基地)对研学路线进行勘察、踩线,明确路况和安全隐患,并绘制路线图,标明路途中行进地点,提醒注意弯道、山路、沟渠、季节性隐患等。

第九条  从活动的计划准备到组织实施,全程应公开、透明、可监督,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或家长会等形式将活动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食宿安排、所需费用明细、文明安全等注意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由家长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确认全体出行师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研学实践专项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30万/人)、交通责任险等。

第十一条  学校和承办机构(基地)应针对研学实践活动,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包括:研学实践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制度,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学校每次组织研学实践活动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校领导、教师、安全员和校医,也可吸收少数家长、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随行,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文明出行教育。以发放教育手册、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指导学生学习文明旅行知识,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学校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三条  学校要对研学实践内容至少安排一个课时进行说明和培训,提出研学主题、研学任务及需准备的器材等,提高研学活动的质量。在研学实践过程中,学校要配备班主任、指导教师进行全程跟班指导和管理,指导学生开展深度研学。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校完成研学实践活动后,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情况总结及各方评价(包含家长反馈、研学服务单位、基地评价)情况。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承办机构(基地)的课程设置、服务质量等进行督查评价和满意率调查。

第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研学实践工作方案,委托合同或协议,研学实践会议记录,总结材料,学生优秀文稿,评选表彰材料,家长反馈资料,对承办机构(基地)服务的评价资料等。要开设研学实践宣传专栏,展示师生研究报告、摄影、论文、心得、绘画等优秀成果。在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对学生参加研学实践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贫困家庭学生应减免费用。研学所涉及的吃、住、行、保险等各项费用由学校或承办机构(基地)根据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报价,价格不得高于旅游团队的价格。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代表通过公开招标、公正评选等形式作出选择(其中家长人数不少于半数),双方共同制定活动方案和相关费用标准,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研学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学校和教师在代收研学费用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十八条  在研学实践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要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救援部门支援。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未与承办机构(基地)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未明确相关安全和责任条款的;未帮师生购买意外保险的;对活动目的地实地考察与对接情况不同、超出活动核定容量仍然举办活动的;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不实,对活动安全隐患失察或活动过程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出现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教育局将适时进行修订。


政策通知

柳教规〔2023〕3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新区)教育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学校,二层机构:

为保障我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中小学校实际,我局制定了《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教育局

2023年7月17日          

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基教一〔2016〕8号)、《自治区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以下简称研学实践)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学实践是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的校外教育活动,是以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普及性、公益性为原则,学生自愿选择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把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建立小学以乡情县情为主、初中以县情市情省情为主、高中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实践课程体系。要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实践时间,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每次时间一般为小学2到3天、初中3到5天、高中4到7天。鼓励学生家庭利用节假日陪伴孩子外出研学实践,作为学校研学实践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各县区(新区)要成立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各学校要成立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研学实践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规范的逐级审批程序和制度,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禁研学基地、旅行机构(企业)进校园宣传推介研学课程或组织开展各种“变相”的中小学研学实践活动。

第五条  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团队规模和研学基地承载能力等,精心安排研学实践,并提前10天按管理权限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报备内容包括:(1)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备案表(见附件1);(2)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经费核算明细备案表(附保单)(见附件2);(3)柳州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方案(见附件3)。

第六条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实践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委托开展研学实践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1)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2)具备同时组织300人以上的资质,在职员工至少20人,其中研学指导师证、导游证、教师资格证、安全员证等持证人员占总职工人员比例30%;(3)有完善的安全出行保障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连续3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无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信息、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旅行社责任险单次事故赔付限额应不低于200万元,单人单次赔付限额应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学校应选择县级(及以上)授牌的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劳动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根据课程要求,也可以到具有安全保障的国有企业、农场、站馆、院所和公立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场所)。

第八条  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前,应协同承办机构(基地)对研学路线进行勘察、踩线,明确路况和安全隐患,并绘制路线图,标明路途中行进地点,提醒注意弯道、山路、沟渠、季节性隐患等。

第九条  从活动的计划准备到组织实施,全程应公开、透明、可监督,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或家长会等形式将活动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食宿安排、所需费用明细、文明安全等注意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由家长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确认全体出行师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研学实践专项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30万/人)、交通责任险等。

第十一条  学校和承办机构(基地)应针对研学实践活动,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包括:研学实践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制度,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学校每次组织研学实践活动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校领导、教师、安全员和校医,也可吸收少数家长、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随行,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文明出行教育。以发放教育手册、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指导学生学习文明旅行知识,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学校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三条  学校要对研学实践内容至少安排一个课时进行说明和培训,提出研学主题、研学任务及需准备的器材等,提高研学活动的质量。在研学实践过程中,学校要配备班主任、指导教师进行全程跟班指导和管理,指导学生开展深度研学。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校完成研学实践活动后,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情况总结及各方评价(包含家长反馈、研学服务单位、基地评价)情况。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承办机构(基地)的课程设置、服务质量等进行督查评价和满意率调查。

第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研学实践工作方案,委托合同或协议,研学实践会议记录,总结材料,学生优秀文稿,评选表彰材料,家长反馈资料,对承办机构(基地)服务的评价资料等。要开设研学实践宣传专栏,展示师生研究报告、摄影、论文、心得、绘画等优秀成果。在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对学生参加研学实践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贫困家庭学生应减免费用。研学所涉及的吃、住、行、保险等各项费用由学校或承办机构(基地)根据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报价,价格不得高于旅游团队的价格。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代表通过公开招标、公正评选等形式作出选择(其中家长人数不少于半数),双方共同制定活动方案和相关费用标准,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研学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学校和教师在代收研学费用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十八条  在研学实践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要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救援部门支援。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未与承办机构(基地)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未明确相关安全和责任条款的;未帮师生购买意外保险的;对活动目的地实地考察与对接情况不同、超出活动核定容量仍然举办活动的;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不实,对活动安全隐患失察或活动过程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出现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教育局将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