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各类企业、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附设的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车间;
3.由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辅助性就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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