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对被收养人有什么规定?
来源: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
2026-05-08 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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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对送养人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