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位于柳江河露塘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坐标:109.18.38.6010,24.27.15.4349)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属违法建筑。因该违法建筑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发布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6年2月1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6年2月15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请涉事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主张权利,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限届满,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自行拆除的,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公告,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邓敏 林云 联系电话:3728150,3728131
邮 编:545000 联系地址:元信投资大厦810室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6 日


经调查,位于柳江河露塘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坐标:109.18.38.6010,24.27.15.4349)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属违法建筑。因该违法建筑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发布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6年2月1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6年2月15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请涉事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主张权利,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限届满,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自行拆除的,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公告,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邓敏 林云 联系电话:3728150,3728131
邮 编:545000 联系地址:元信投资大厦810室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