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防城港市海洋局、钦州市海洋局: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布实施工作的函》(桂司函〔2023〕205号)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7日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防城港市海洋局、钦州市海洋局: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布实施工作的函》(桂司函〔2023〕205号)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