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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    2026-09-08 18:00    |   作者: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柳南水利罚告〔20264

柳州市源江建材厂:

经查,你单位柳州市源江建材厂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鹞鹰山西南侧页岩矿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机关于2026310日向你单位下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柳南水保费通字20261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325日前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6950.4元,你单位未按期缴纳水土补偿费。本机关于2026511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依法依规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贰万陆仟玖佰伍拾圆肆角(2695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026326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6950.4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伍拾圆肆角(2695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 系 人:张洪平 林云       

联系电话:0772-3728131

邮编:545000             

联系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0号柳南区人民政府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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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9-08 18:00

柳州市柳南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柳南水利罚告〔20264

柳州市源江建材厂:

经查,你单位柳州市源江建材厂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鹞鹰山西南侧页岩矿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机关于2026310日向你单位下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柳南水保费通字20261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325日前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6950.4元,你单位未按期缴纳水土补偿费。本机关于2026511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依法依规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贰万陆仟玖佰伍拾圆肆角(2695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026326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6950.4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伍拾圆肆角(2695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 系 人:张洪平 林云       

联系电话:0772-3728131

邮编:545000             

联系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0号柳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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