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信息

柳南安委办〔2021〕5号关于印发《柳南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2021年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2021-07-01 16:55    |   作者:


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南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辖区各企业:

现将《柳南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7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71日印发

柳南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柳州市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防范化解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彻底排查治理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红线意识、风险防控效能、安全管理能力、事故防范效果、安全治理水平,坚决遏制一般以上事故,努力推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共性整治重点

1.安全意识不强问题重点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能力差;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入脑、不入心,风险意识、安全发展理念淡薄,管控风险能力、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不足,不积极主动排查整改自身存在的事故隐患,甚至对一线岗位人员“三违”行为习以为常;外包项目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等。

重点检查:(1)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5)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2.预案管理和应急保障、演练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综合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针对性不强;实战化、常态化演练不足,应急物资、装备、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未落实到位;预案培训和逃生自救常识培训针对性不强。重点检查:(1)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情况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编制情况;(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4)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5)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3.
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差,考核随意,不按规定落实全员培训,考核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三违”问题突出。重点检查:(1)主要负责人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2)培训经费列支、使用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4)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情况;(5)“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7)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专项整治重点

1.金属冶炼

重点整治: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有色金属火法冶炼,铁合金生产,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企业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

重点检查:(1)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2)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3)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4)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情况;(5)铸造装置维护情况;(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的符合情况;(7)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整治:未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隐患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两项问题。重点检查:(1)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2)作业人员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配备情况;(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4)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制定情况;(5)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五制度一规程”制定情况。

3.涉氨制冷重点整治: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1)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管线通过情况;(2)液氨除霜集管跑、冒、滴、漏和结霜情况;(3)使用氨制冷介质的冷库,与周边集中居住区的防护距离。

4.粉尘防爆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措施、粉尘清扫四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2)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情况;(3)除尘系统采用负压收尘和防范点燃源措施落实情况;(4)粉尘沉降室、除尘风道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情况;(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设置及维护情况;(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使用及完好情况;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8)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9)作业现场积尘清理情况。

5.外包作业

重点整治:在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特别是金属冶炼、使用煤气(天然气)、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内,以外包或外协的方式将自身生产、设备设施安装、检维修、拆除等活动发包给其他单位的重点工贸企业。

重点检查:(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作业实施监管情况;(2)建立外包作业资质审查、安全管理、作业审批、现场巡查等管理制度情况;(3)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4)企业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及应急救援措施培训情况;(5)企业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及培训记录保存情况;(6)存在交叉作业的,对多个相关方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情况;(7)涉及危险作业的,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情况;(8)监督承包单位非法转包、分包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

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和本方案要求,深入分析辖区工贸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进一步细化整治内容,明确方法举措和工作要求,统筹谋划好辖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到9月)

  1.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结合企业实际,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要求,从基础管理、岗位风险管控、设备设施巡查、维护方面,进行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彻底整改。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也可根据需要提出专家需求,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实效。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工贸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中型以上工贸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评,并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各类风险点查找、风险研判、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风险责任)。小型以上工贸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卡。

2.加强应急预案实战性和常态化演练。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液、重点领域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的实战性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不足,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锻炼员工实战能力,提高灾害自救能力。

3.及时汇总分析整治情况。企业要充分利用全体会议、车间会议、班前会等形式,认真汇总、分析本单位集中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针对性解决措施。主要负责人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做好保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奖优罚劣,确保安全生产。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9月到11月)

1.制定工作计划。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探索建立健全工贸企业“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自报,推动工贸企业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2.加大检查力度。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精干力量,对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开展检查。对企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如发现企业问题未整改或未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的,逾期不整改的,上报到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发现检查不认真的,要严肃通报批评。

3.落实检查责任。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检查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要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处罚、停产、关闭等处置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上报到区安委办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实施分级挂牌督办,销号管理。

(四)“回头看”阶段(2021年12月)

各企业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停产、处罚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销号。

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工贸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并形成报告,将完成情况的评估报告于1211日前报区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科学谋划,严密组织。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刻汲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压实监管责任,统筹安排辖区内安全检查工作。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举措来实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创新,提升效能。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摸清辖区内金属冶炼、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粉尘涉爆、重点领域企业基本情况,分类判定辖区工贸企业所属行业、规模、重点专项整治类型;督促辖区工贸企业依法接受在线安全监管,推动大型企业建成集企业安全风险分布、安全生产全流程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执法”模式强化执法结果导向,及时分析研判执法数据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

(三)严格检查,压实责任。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力求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到区安委办;对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严格依法管理。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将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指标体系。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3.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

项表

4.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5.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6.涉外包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附件1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序号

主要任务

检查要点

检查方式

1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2.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考核的记录。

2

督促指导企业强化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落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1.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其法定责任掌握和落实情况。

2.查阅履职佐证资料。

3

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督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检维修作业制定并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定期检查。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并落实以师带徒制度。

1.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是否符合岗位特点、具体明确。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3.查阅检维修作业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管理、检查等资料。

4.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师带徒制度落实情况。

4

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5

督促指导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核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6

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对违规挪作他用,以及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发生事故等后果依法依规惩处。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7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企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工艺和设备。

现场抽查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8

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1.查阅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

2.询问1-2名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9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培训记录(试卷)。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10

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督促指导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点岗位人员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重点岗位“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情况。

11

督促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指导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自评工作。

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工作。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12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辨识安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明确,实现“一企一清单”。

1.查阅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和风险分级及管控措施清单。

2.检查主要风险辨识是否遗漏、评估分级是否合理、管控措施是否到位。

13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管控责任明确。

现场抽查有关负责人、员工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掌握和落实情况。

14

督促指导企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动态评估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查阅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前后评估结果和相应措施。检查是否对改扩建、新工艺新设备等更新风险管控清单。

15

督促指导企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现场抽查1个车间的安全风险公告栏,2个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1个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16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健全,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查阅企业风险清单报告。

17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

18

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查自改到位。

1.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9

督促指导各地区和各类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

企业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和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及评价。

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20

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

企业公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作出承诺。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记录。

  

附件2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第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第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规定: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规定: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

9.2.2.3规定: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查阅资料: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项

1.查阅资料:

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2.6规定:罐体和烧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遵守JB/T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规范性文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查阅资料:

1)是否对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的安全检查记录。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6.2.7规定:铁水预处理、转炉、AOD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隔热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6.2.8规定: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7.3.4规定:混钢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保护措施。

9.1.3规定: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肥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规范性文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措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查阅资料:炉下漏钢坑设计图纸;

    现场检查:

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是否干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规范性文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1、查阅资料:

是否有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记录;

2、现场检查: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情况。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程》(GB50016-2014,2018年版)4.3.1规定: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1.1规定: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9.1.2.8规定: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地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1.查阅资料:

设计图纸。

2.现场检查:

用测距仪实测距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6.2.1.10规定: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现场检查:

(1)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2)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是否设置总管切断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15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16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

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

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应确保加入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现场检查:

(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

(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3)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

(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

(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

(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

(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

(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20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

(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附件3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1.查阅资料:

(1)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

(2)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

(3)是否指定现场监护;

(4)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2.现场检查: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59号)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

2.现场检查:

抽查企业管理台账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附件4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规定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表规定: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小于50米距离,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对照3.4.1表。

1.查阅资料:

设计图纸。

2.现场检查:

用测距仪实测距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自动控制系统未达标准要求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1规定: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7.2.5规定: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自控系统应用电单独设立线路,用双电源或双回路),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障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7.3.19规定:速冻设备加工间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包括氨泵)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机房控制室报警;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19)第一部门化学有害因素:预报警浓度为30pp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5.5.3规定:报警器应设置为防爆型声光报警器。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第十六条(六)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

现场检查:

(1)氨气浓度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报警、事故排风、快速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电机连锁联动切断;

(2)适时显示各相关安全系统的运行状态、氨气浓度等技术指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冷库未设置有效报警、联动、连锁、切断的安全自动控制系统,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非防爆型,电源未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11规定: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置;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7.8规定: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部门规章】《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三、2规定: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采用防爆型外,其他设备如: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取防爆电器;绝缘电线需穿钢管敷设;消防设备、事故风机、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现场检查:

(1)冷库设置了有效的报警、联动、连锁、切断的安全自动控制系统;

(2)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为防爆型;

(3)电源是否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重大危险源未有效管理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第十六条: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第十七条: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条: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现场检查:

(1)500米单元内系统最大设计容量储氨量≥10吨为重大危险源单位,查阅安全评价报告。

(2)询问现场工人。

【法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

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等未能完全隔离,设备裸露转动部分无防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液氨车间、仓库、控制室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5规定: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公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分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 2011)5.1.5规定:制冷机泵、油泵、氨压缩机、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现场查看:

(1)不应有泄露氨气能扩散到配电室、缝隙和孔洞;

(2)不能辨别防火墙时须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3)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按要求设置止逆阀,氨管线未进行安全标示,静电跨接不满足标准要求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1.1规定: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气出口处应设止逆阀(单向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冷库设计规范》(GB 28009 20116.6.6规定: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制冷高低压液体管道—淡黄色;制冷吸气管—天酞蓝;制冷高压气体管道、安全管、均压管—大红;放油管—黄;油分离器—大红;冷凝器—银灰色;集油器—天酞蓝;《工业管道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在管道上标注颜色、流向、介质等。

现场查看:

(1)单级活塞压缩机排气大红管道上应有单向阀,双级活塞压缩机上应安装两个单向阀。

(2)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或色环、物料走向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氨气浓度检测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的设定值不达标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1规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2.2规定: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离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规定: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7.2.1规定: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现场查看:

  

    氨气浓度检测器安装位置和数量;

    每个泄露点上方应有检测器覆盖。

(3)氨有毒气体探测仪的报警范围。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事故通风、位置、风量未满足标准要求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9.3规定: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风机为防爆型,用电单独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区、氨制冷机房)。

现场查看:

结合风机说明书并进行简单计算。风量大小:如机房面积小于186m2,风量为34000m3/h;超过面积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洗眼器、局部用电柜、应急灯、紧急电源按钮

【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5.1.6规定: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6规定: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控制室中。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 20117.3规定: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为防爆型,照明时间不小于30分钟。

现场查看:

(1)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

现场查看;

(2)压缩机房其他电气和局部控制用电柜在事故时不应带电即自控设备在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能将其断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围堰、挡鼠板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规定: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即围堰,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

4.2.6规定: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3.7规定:控制室、配电室门口应设置可移动挡鼠板。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 20117.7规定: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包括液氨储罐)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1.2.7规定:在库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现场查看:

  

    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储罐是否设置防火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未安装防爆型事故风机、氨气浓度检测仪。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规定: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部门规章】《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二、(一)3、(2)中规定: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二、3、(4)中规定: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中二、(二)规定: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

现场查看:

(1)快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房间或区域,单独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门洞上方必须有至少半米高度横梁(门楣),一旦氨泄漏不许第一时间扩散到其他房间;

(2)针对快速冻结装置,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如电磁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控制操作室和机器间未隔离,控制操作室无防护用品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3规定: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冷库安全规程》(GB50072-20107.6规定:制冷机房门应向外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规定:乙类厂房(液氨厂房)内不应设有休息室、办公室。

【部门规章】《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二、(三)、4中规定:控制室必须配防化服、空气呼吸机、防毒面具。

现场抽查:

(1)控制室和制冷机房的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墙上的观察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厚度不小于10mm;

(2)控制室和压缩机房之间不应设连通门;

(3)员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附件5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5.1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检查图纸: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场所与居民区防火间距。2.现场检查:

现场测量距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4.6规定: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现场检查:

(1)干式除尘器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卸灰仓清卸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3.3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GB/T3836.15等相关规定;应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器设计、安装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6

涉外包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阅资料:

(1)相关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文件;

(2)相关方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

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令,2015年5月修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查阅资料:

是否对相关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令,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查阅资料:

是否有事故风险、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记录。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令,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6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资料:

租赁、运输、保管、仓储等业主单位是否建立相关方台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录。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信息
柳南安委办〔2021〕5号关于印发《柳南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2021年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1-07-01 16:55


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南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辖区各企业:

现将《柳南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7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71日印发

柳南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柳州市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防范化解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彻底排查治理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红线意识、风险防控效能、安全管理能力、事故防范效果、安全治理水平,坚决遏制一般以上事故,努力推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共性整治重点

1.安全意识不强问题重点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能力差;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入脑、不入心,风险意识、安全发展理念淡薄,管控风险能力、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不足,不积极主动排查整改自身存在的事故隐患,甚至对一线岗位人员“三违”行为习以为常;外包项目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等。

重点检查:(1)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5)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2.预案管理和应急保障、演练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综合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针对性不强;实战化、常态化演练不足,应急物资、装备、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未落实到位;预案培训和逃生自救常识培训针对性不强。重点检查:(1)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情况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编制情况;(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4)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5)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3.
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差,考核随意,不按规定落实全员培训,考核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三违”问题突出。重点检查:(1)主要负责人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2)培训经费列支、使用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4)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情况;(5)“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7)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专项整治重点

1.金属冶炼

重点整治: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有色金属火法冶炼,铁合金生产,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企业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

重点检查:(1)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2)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3)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4)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情况;(5)铸造装置维护情况;(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的符合情况;(7)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整治:未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隐患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两项问题。重点检查:(1)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2)作业人员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配备情况;(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4)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制定情况;(5)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五制度一规程”制定情况。

3.涉氨制冷重点整治: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1)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管线通过情况;(2)液氨除霜集管跑、冒、滴、漏和结霜情况;(3)使用氨制冷介质的冷库,与周边集中居住区的防护距离。

4.粉尘防爆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措施、粉尘清扫四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2)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情况;(3)除尘系统采用负压收尘和防范点燃源措施落实情况;(4)粉尘沉降室、除尘风道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情况;(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设置及维护情况;(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使用及完好情况;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8)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9)作业现场积尘清理情况。

5.外包作业

重点整治:在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特别是金属冶炼、使用煤气(天然气)、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内,以外包或外协的方式将自身生产、设备设施安装、检维修、拆除等活动发包给其他单位的重点工贸企业。

重点检查:(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作业实施监管情况;(2)建立外包作业资质审查、安全管理、作业审批、现场巡查等管理制度情况;(3)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4)企业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及应急救援措施培训情况;(5)企业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及培训记录保存情况;(6)存在交叉作业的,对多个相关方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情况;(7)涉及危险作业的,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情况;(8)监督承包单位非法转包、分包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

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和本方案要求,深入分析辖区工贸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进一步细化整治内容,明确方法举措和工作要求,统筹谋划好辖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到9月)

  1.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结合企业实际,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要求,从基础管理、岗位风险管控、设备设施巡查、维护方面,进行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彻底整改。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也可根据需要提出专家需求,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实效。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工贸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中型以上工贸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评,并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各类风险点查找、风险研判、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风险责任)。小型以上工贸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卡。

2.加强应急预案实战性和常态化演练。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液、重点领域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的实战性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不足,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锻炼员工实战能力,提高灾害自救能力。

3.及时汇总分析整治情况。企业要充分利用全体会议、车间会议、班前会等形式,认真汇总、分析本单位集中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针对性解决措施。主要负责人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做好保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奖优罚劣,确保安全生产。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9月到11月)

1.制定工作计划。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探索建立健全工贸企业“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自报,推动工贸企业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2.加大检查力度。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精干力量,对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开展检查。对企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如发现企业问题未整改或未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的,逾期不整改的,上报到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发现检查不认真的,要严肃通报批评。

3.落实检查责任。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检查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要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处罚、停产、关闭等处置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上报到区安委办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实施分级挂牌督办,销号管理。

(四)“回头看”阶段(2021年12月)

各企业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停产、处罚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销号。

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工贸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并形成报告,将完成情况的评估报告于1211日前报区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科学谋划,严密组织。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刻汲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压实监管责任,统筹安排辖区内安全检查工作。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举措来实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创新,提升效能。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摸清辖区内金属冶炼、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粉尘涉爆、重点领域企业基本情况,分类判定辖区工贸企业所属行业、规模、重点专项整治类型;督促辖区工贸企业依法接受在线安全监管,推动大型企业建成集企业安全风险分布、安全生产全流程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执法”模式强化执法结果导向,及时分析研判执法数据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

(三)严格检查,压实责任。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力求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到区安委办;对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严格依法管理。各镇、街道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将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指标体系。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3.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

项表

4.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5.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6.涉外包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附件1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序号

主要任务

检查要点

检查方式

1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2.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考核的记录。

2

督促指导企业强化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落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1.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其法定责任掌握和落实情况。

2.查阅履职佐证资料。

3

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督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检维修作业制定并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定期检查。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并落实以师带徒制度。

1.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是否符合岗位特点、具体明确。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3.查阅检维修作业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管理、检查等资料。

4.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师带徒制度落实情况。

4

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5

督促指导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核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6

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对违规挪作他用,以及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发生事故等后果依法依规惩处。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7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企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工艺和设备。

现场抽查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8

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1.查阅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

2.询问1-2名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9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培训记录(试卷)。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10

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督促指导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点岗位人员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重点岗位“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情况。

11

督促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指导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自评工作。

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工作。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12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辨识安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明确,实现“一企一清单”。

1.查阅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和风险分级及管控措施清单。

2.检查主要风险辨识是否遗漏、评估分级是否合理、管控措施是否到位。

13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管控责任明确。

现场抽查有关负责人、员工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掌握和落实情况。

14

督促指导企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动态评估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查阅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前后评估结果和相应措施。检查是否对改扩建、新工艺新设备等更新风险管控清单。

15

督促指导企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现场抽查1个车间的安全风险公告栏,2个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1个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16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健全,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查阅企业风险清单报告。

17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

18

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查自改到位。

1.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9

督促指导各地区和各类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

企业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和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及评价。

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20

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

企业公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作出承诺。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记录。

  

附件2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第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第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规定: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规定: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

9.2.2.3规定: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查阅资料: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项

1.查阅资料:

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2.6规定:罐体和烧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遵守JB/T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规范性文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查阅资料:

1)是否对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的安全检查记录。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6.2.7规定:铁水预处理、转炉、AOD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隔热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6.2.8规定: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7.3.4规定:混钢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保护措施。

9.1.3规定: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肥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规范性文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措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查阅资料:炉下漏钢坑设计图纸;

    现场检查:

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是否干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规范性文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1、查阅资料:

是否有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记录;

2、现场检查: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情况。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程》(GB50016-2014,2018年版)4.3.1规定: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1.1规定: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9.1.2.8规定: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地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1.查阅资料:

设计图纸。

2.现场检查:

用测距仪实测距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6.2.1.10规定: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现场检查:

(1)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2)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是否设置总管切断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15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16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

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

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应确保加入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现场检查:

(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

(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3)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

(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

(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

(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

(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

(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20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

(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附件3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1.查阅资料:

(1)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

(2)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

(3)是否指定现场监护;

(4)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2.现场检查: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59号)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

2.现场检查:

抽查企业管理台账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59号)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附件4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规定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表规定: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小于50米距离,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对照3.4.1表。

1.查阅资料:

设计图纸。

2.现场检查:

用测距仪实测距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自动控制系统未达标准要求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1规定: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7.2.5规定: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自控系统应用电单独设立线路,用双电源或双回路),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障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7.3.19规定:速冻设备加工间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包括氨泵)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机房控制室报警;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19)第一部门化学有害因素:预报警浓度为30pp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5.5.3规定:报警器应设置为防爆型声光报警器。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第十六条(六)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

现场检查:

(1)氨气浓度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报警、事故排风、快速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电机连锁联动切断;

(2)适时显示各相关安全系统的运行状态、氨气浓度等技术指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冷库未设置有效报警、联动、连锁、切断的安全自动控制系统,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非防爆型,电源未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11规定: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置;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7.8规定: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部门规章】《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三、2规定: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采用防爆型外,其他设备如: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取防爆电器;绝缘电线需穿钢管敷设;消防设备、事故风机、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现场检查:

(1)冷库设置了有效的报警、联动、连锁、切断的安全自动控制系统;

(2)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为防爆型;

(3)电源是否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重大危险源未有效管理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第十六条: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第十七条: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条: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现场检查:

(1)500米单元内系统最大设计容量储氨量≥10吨为重大危险源单位,查阅安全评价报告。

(2)询问现场工人。

【法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

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等未能完全隔离,设备裸露转动部分无防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液氨车间、仓库、控制室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5规定: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公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分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 2011)5.1.5规定:制冷机泵、油泵、氨压缩机、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现场查看:

(1)不应有泄露氨气能扩散到配电室、缝隙和孔洞;

(2)不能辨别防火墙时须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3)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按要求设置止逆阀,氨管线未进行安全标示,静电跨接不满足标准要求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1.1规定: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气出口处应设止逆阀(单向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冷库设计规范》(GB 28009 20116.6.6规定: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制冷高低压液体管道—淡黄色;制冷吸气管—天酞蓝;制冷高压气体管道、安全管、均压管—大红;放油管—黄;油分离器—大红;冷凝器—银灰色;集油器—天酞蓝;《工业管道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在管道上标注颜色、流向、介质等。

现场查看:

(1)单级活塞压缩机排气大红管道上应有单向阀,双级活塞压缩机上应安装两个单向阀。

(2)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或色环、物料走向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氨气浓度检测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的设定值不达标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1规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2.2规定: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离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规定: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7.2.1规定: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现场查看:

  

    氨气浓度检测器安装位置和数量;

    每个泄露点上方应有检测器覆盖。

(3)氨有毒气体探测仪的报警范围。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事故通风、位置、风量未满足标准要求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9.3规定: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风机为防爆型,用电单独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区、氨制冷机房)。

现场查看:

结合风机说明书并进行简单计算。风量大小:如机房面积小于186m2,风量为34000m3/h;超过面积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洗眼器、局部用电柜、应急灯、紧急电源按钮

【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5.1.6规定: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6规定: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控制室中。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 20117.3规定: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为防爆型,照明时间不小于30分钟。

现场查看:

(1)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

现场查看;

(2)压缩机房其他电气和局部控制用电柜在事故时不应带电即自控设备在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能将其断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围堰、挡鼠板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规定: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即围堰,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

4.2.6规定: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3.7规定:控制室、配电室门口应设置可移动挡鼠板。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 20117.7规定: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包括液氨储罐)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1.2.7规定:在库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现场查看:

  

    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储罐是否设置防火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未安装防爆型事故风机、氨气浓度检测仪。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规定: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部门规章】《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二、(一)3、(2)中规定: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二、3、(4)中规定: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中二、(二)规定: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

现场查看:

(1)快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房间或区域,单独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门洞上方必须有至少半米高度横梁(门楣),一旦氨泄漏不许第一时间扩散到其他房间;

(2)针对快速冻结装置,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如电磁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控制操作室和机器间未隔离,控制操作室无防护用品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3规定: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冷库安全规程》(GB50072-20107.6规定:制冷机房门应向外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规定:乙类厂房(液氨厂房)内不应设有休息室、办公室。

【部门规章】《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二、(三)、4中规定:控制室必须配防化服、空气呼吸机、防毒面具。

现场抽查:

(1)控制室和制冷机房的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墙上的观察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厚度不小于10mm;

(2)控制室和压缩机房之间不应设连通门;

(3)员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附件5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5.1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检查图纸: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场所与居民区防火间距。2.现场检查:

现场测量距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4.6规定: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现场检查:

(1)干式除尘器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卸灰仓清卸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3.3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GB/T3836.15等相关规定;应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器设计、安装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6

涉外包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阅资料:

(1)相关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文件;

(2)相关方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

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令,2015年5月修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查阅资料:

是否对相关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令,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查阅资料:

是否有事故风险、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记录。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令,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6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资料:

租赁、运输、保管、仓储等业主单位是否建立相关方台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录。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柳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柳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柳南区政府元信大楼11楼
电话:0772-3725701 邮箱:lnqfgj@163.com
网站标识码:4502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