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30日8时36分左右,在柳南区南环路42号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南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经柳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柳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谭海平同志任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南环街道办事处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1MXXXXXXXX;经营者:余某花,身份证号码36042419XXXXXXXX;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柳石路66号X栋X号。2021年起余某花以“南北物流”的名义与汪某莲签订场地租用协议,租用汪某莲管理经营的南环街道帽合村南北物流分拨中心仓位,实际以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物流分拨业务。
曾某松,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人,身份证号码4502211988XXXXXXXX,2024年10月15日与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装卸工。
(二)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点位于柳南区南环路42号南北物流分拨中心仓位的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门面,所在土地为2013年被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征用的柳南区南环街道帽合村土地。现场停放山东新奥顺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QXXXXX)和一台叉车。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现场测量,曾某松在货车货堆顶部的高处坠落点距离地面2.23米。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柳南区南环路42号南北物流分拨中心仓位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门前,现场停放山东新奥顺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QXXXXX),一台叉车。(见图1)
图1
事故高处坠落点为货车货堆上,坠落高度为2.23米。(见图2)
图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30日8时36分许,山东新奥顺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QXXXXX)停在柳南区南环路42号南北物流分拨中心的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门前,由金驰货运服务部员工李某与曾某松一起卸货。曾某松未佩戴安全帽和手套,站在货车顶端往李某驾驶的叉车叉臂上堆叠货箱时未能准确码放好货箱,身体失去平衡,从距地面2.23米高的货车车厢坠落,头部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曾某松坠落后在场人员立刻拨打120急救并报警。10时22分曾某松被120急救人员送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总院救治,后于12月5日宣告死亡,柳州市工人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曾某松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
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辖区公安部门、南环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处理工作有序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 名 |
伤害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所在地 |
工种 |
直接经济损失 |
备注 |
曾某松 |
死亡 |
男 |
36岁 |
柳州市柳江区 |
装卸工 |
约51.5万元 |
医疗费用及赔偿金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曾某松安全意识淡薄,未按金驰货运服务部的搬运装卸作业操作规程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在距地面2.23米高的大货车货堆顶部搬运货物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曾某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调查认定,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曾某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曾某松 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金驰货运服务部的搬运装卸作业操作规程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在距地面2.23米高的大货车货堆顶部搬运货物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
要深刻反思和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货车装卸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货物装卸作业等各类安全操作规程。要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风险,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力度,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管理。
(三)柳州市柳南区交通运输局
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个体货运服务部的管理,督促辖区内有关物流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不断提高物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水平和预防事故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南环街道办事处
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针对此次事故进行深刻反思,对委托代管的区域,摸清企业底数,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南大队
严格履行城市管辖范围内道路运政中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加强对货运代理和货运站场的监督管理。
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