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露南村南渠屯“3·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2026年3月3日,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露南村南渠屯西侧、G78汕昆高速南侧的苗木种植作业区域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南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南渠屯“3·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及洛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柳州市柳北区宏贵花卉经营部(以下简称宏贵花卉经营部),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5MA5N1GQK1W,经营场所: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杨柳村杨柳屯13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礼品花卉销售;森林改培;林业产品销售;灌溉服务;化肥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艺产品销售:包装服务;肥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外卖递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系事发地块的苗木种植经营主体。
2.罗*敏,男,广西融安县人,身份证号码:45222719**********。其与黄*贵不存在业务承揽关系,本次作业未赚取额外利润,属于为黄*贵提供劳务的务工人员,视同现场临时班组长。主要负责召集务工人员、对接报酬结算并全程参与施工作业,仅承担现场联络、安全提醒等基础职责,不负责整体作业管理。
3.姚*敏,男,广西宜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5270219**********,吊车司机,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在有效期内),本次事故中操作桂BA8565吊车吊运苗木。
4.贾*实,死者,男,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45222919**********,本次事故苗木种植作业人员。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露南村南渠屯西侧、G78汕昆高速南侧,柳州市柳北区宏贵花卉经营部(经营者黄*贵,个体工商户)租赁的苗木种植作业区域内,6kV园林科技研究所支线(东门站19号-20号杆段)高压线路保护区下(见图一、图二),该高压线路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所有。

图一:事故现场无人机远景航拍标注图

图二:现场俯拍示意图
事故地点附近的东门站19号电杆与东门站20号电杆(见图三)电杆杆体均标注有“6kV、园林科技研究所支线、东门站19(20)号、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字样,警示标识齐全醒目(见图四)。经专业电力工作人员现场实测,6kV高压线路离地高度约7米(见图五),根据《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第12.0.7条,6-10kV架空线路在非居民区导线对地最小距离为5.5米。实测高度7米大于规范要求,线路架设合规,无先天安全隐患。

图三:现场死者倒地点与电杆、电线相对位置

图四:19号、20号电杆的警示标识

图五:6kV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约7米
现场西侧停放车牌号为桂BA8565吊车一台,车辆外观完好,号牌清晰,车辆本体事发后未发生移动;支腿展开、垫木到位;吊臂、吊钩、钢缆均为金属材质,未见明显变形;因事故后救援需要,吊臂呈回缩状态,无法还原事发时伸展角度与长度。现场勘验实测吊车驾驶室外沿与死者倒地点水平距离为18米(见图六)。

图六:现场吊车正面示意图
现场地面平整,为苗木种植作业场地,现场可见苗木种植树坑若干,部分树坑已栽种苗木,部分为新开挖状态。当日上午已完成的苗木种植区域位于事故点东侧、远离高压线路一侧。死者倒地位置距离最近的已种植树苗,水平距离为4.3米。
死者遗体位于高压线路保护区内[1]、吊车作业区域下方地面,
呈仰面平躺姿势。死者遗体平躺位置,头部朝向可见新开挖树坑1个、树坑旁倒伏平放待种植树苗1株。死者遗体平躺位置、新开挖树坑位置、待种植树苗均位于6kV高压线路垂直投影范围内(见图七)。
图七: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技术鉴定情况
2026年3月9日,经死者家属杨*兵、宏贵花卉经营部经营者黄*贵、吊车车主邓*友、吊车司机姚*敏四方共同见证并签署笔录,一致同意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2026年3月10日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死者遗体进行鉴定,2026年4月22日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贾*实符合被电击导致死亡。
柳州市柳北区宏贵花卉经营部租用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露南村南渠屯西侧、G78汕昆高速南侧区域(事故发生地)从事苗木种植经营。2026年3月1日,宏贵花卉经营部经营者黄*贵电话联系罗*敏,约定召集人员在洛满镇露南村南渠屯种植约110棵树,按30元/棵结算费用,双方仅为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务工报酬分配方式为罗*敏统一与黄*贵对接结算,事故发生后黄*贵与罗*敏最终商定3月2日、3月3日两天总费用3100元,该款项由黄*贵于3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罗*敏,3月4日之后罗*敏扣除350元用于抵扣自己接送人员的交通费、自行垫付的零星材料费,剩余费用按25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平均发放给全体务工人员。
2026年3月3日,罗*敏联系并开车运送包括自己与贾*实在内的6名务工人员,于8点左右到达宏贵花卉经营部苗木种植作业区域,开展苗木种植作业。黄*贵在知道其划定的种植区域将会穿过架空高压线路下方的情况下,现场划定苗木种植间距、指定了地跨6kV园林科技研究所东门站19号—20号杆段支线的高压线路保护区的作业范围。罗*敏、贾*实等务工人员随即按黄*贵要求从东往西方向开展苗木种植,工作区域逐渐靠近6kV园林科技研究所东门站19号—20号杆段支线的高压线路保护区。
3月3日11时许,姚*敏在他人介绍下驾驶桂BA8565吊车到达南渠屯。黄*贵指引姚*敏入场,未主动拒绝姚*敏参与现场苗木吊运作业,未向姚*敏及罗*敏、贾*实等务工人员明确高压线离地高度、保护区范围、危险判定标准、规范应急处置要求。苗木种植采用人工配合吊车吊运的作业方式,作业期间现场未配备持证专职信号司索工,无统一专职指挥员,在场多名务工人员均参与徒手打手势指挥吊车操作。姚*敏入场时植树人员已经种植了部分树苗。黄*贵观看姚*敏与务工人员协作种了几棵树后离开,未采取管控措施阻止吊车在其划定、地处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开展起重机械作业。上午作业期间,苗木种植区域位于高压线路保护区东侧区域。中午12时许,务工人员停工休息,姚*敏在黄*贵办公室休息用餐。中午停工时作业区域已临近高压线路保护区,作业现场上方的6kV园林科技研究所支线架空高压线路标识清晰醒目。
13时许,务工人员回到现场继续工作,按上午黄*贵要求将作业区域延伸至高压线路保护区内,黄*贵未到现场。姚*敏将桂BA8565吊车开到高压线路保护区西侧区域展开,吊臂伸向高压线路保护区下的苗木种植现场,继续由务工人员徒手示意指挥开展苗木吊运作业。现场仍然无人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人监护高压线路安全距离、无信号司索工。13时30分许,苗木种植人员贾*实在6kV园林科技研究所东门站19号—20号杆段支线高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坑旁,上前徒手辅助吊运定位过程中触电倒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施救,120到场后抢救无效,现场确认贾*实死亡。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机关、洛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证据固定等事故调查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及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籍贯 |
伤害程度 |
工种 |
直接经济损失 |
|
贾*实 |
46岁 |
男 |
广西融水 |
死亡 |
苗木种植人员 |
截至2026年5月18日可统计到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8万元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种植苗木过程中,吊车吊臂在6kV园林科技研究所支线高压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苗木吊运作业,导致高压线路感应电流通过吊臂、钢缆、吊钩等金属部件传导,造成贾*实工作过程中触电。
1.柳州市柳北区宏贵花卉经营部,明知作业区域上方有高压线,仍组织人员在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吊运作业;未对苗木种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苗木种植人员上岗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苗木种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未对高压线下方吊运作业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6kV高压线保护区内起吊作业无信号司索工的事故隐患。
2.姚*敏,作为桂BA8565吊车驾驶员及操作者,未严格履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在起吊作业区域上方有6kV高压线的情况下未与高压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在无信号司索工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罗*敏,为黄*贵提供劳动的务工人员,视同于现场临时班组长,仅承担人员联络、安全提醒等基础职责,不负责整体作业与全面安全管理。在班组人员进入高压线路保护区作业时,未能及时识别现场触电风险,未对工友进行有效安全提醒、安全管理等现场安全措施。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南渠屯“3·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姚*敏,作为桂BA8565吊车驾驶员及操作者,未严格履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在起吊作业区域上方有6kV高压线的情况下未与高压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在无信号司索工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柳州市柳北区宏贵花卉经营部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户外苗木种植、吊运作业全流程安全管理,严禁在高压线路保护区、电力设施防护范围内违规作业。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核验。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排查、现场安全管理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洛满镇人民政府
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危险作业管理和相关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
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保护区内违规种植、违章施工等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南渠屯“3·3”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16日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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