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26.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太阳村路边开发区对面1号门面 邮政编码:545008
经营者:覃祥宝 联系电话:151********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60箱/60千克,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总药量为100千克,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66.7%。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覃祥宝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经营部经营者覃祥宝的《询问笔录》,证明覃祥宝为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的经营者。
证据二:对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经营者覃祥宝的《询问笔录》、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1号)、《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检记〔2025〕烟-10号),证明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的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序号192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鉴于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于2025年2月5日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柳州市柳南区璀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