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18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市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5号
被处罚人:邓军红 性别:男 年龄:40
身份证号:430***************
家庭住址:**省**县**镇**村**组
邮政编码:421100 联系电话:181*********
所在单位: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柳州市卸货办事处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工业园C区九龙园大道38号重庆徐工仓储中心B区1-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4日7时11分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6号欣鼎仓储物流中心A2栋3-4号仓位,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4.7万元。
经查:邓军红作为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有效督促、检查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覃家放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装卸工覃家放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祥林、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邓祥林的委托书,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任命书,邓军红的劳动合同,执法人员对邓军红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覃家放的卸货工作属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对卸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二:死者覃家放的身份证复印件、覃家放的劳动合同、邓军红、邓建林的《询问笔录》、《电子保险单》,证明死者覃家放是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询问通知书》(柳南应急询〔2024〕执法-2号)、《文书送达回执》(柳南应急回〔2024〕30号),证明柳南区应急管理局要求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证、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涉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隐患排查制度及安全隐患排查记录、120初诊证明(死亡证明)、死者覃家放的劳动合同、涉案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等材料。
证据五:《柳州市工人医院疾病证明书》、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王恒兰与死者家属覃毅的《中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柳州市工人医院发票费用明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重庆邓氏物流公司和死者家属覃毅、陈婷签署的《协议书》,证明装卸搬运工覃家放已死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4.7万元。
证据六: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委托邓军红承租库房)、《租赁合同》、《市场经营管理合同》、《安全承诺书》,证明发生事故的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6号欣鼎仓储物流中心A2栋3-4号仓位是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委托邓军红在柳州承租。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柳州卸货办事处安全员邓检平、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谭云川的《询问笔录》,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学习会议记录签到表》,证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证据八: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证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未能有效督促、检查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覃家放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装卸工覃家放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证据九: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2023年收入证明》,证明邓军红的2023年年度收入为44400元。
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处上一年年收入20%即人民币捌仟捌佰捌拾元整(¥88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