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18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覃浩洪)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6号
被处罚人:覃浩洪 性别:男 年龄:39
身份证号:452***************
家庭住址:广西**县**镇**路*号
邮政编码:545800 联系电话:153********
所在单位: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中心大街与春水路交叉口南20米路西0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3日上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四区48号户用光伏设备安装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韦东升未戴安全帽、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在距离地面15米高的架子上进行高处悬空作业,存在事故隐患。
现查明,覃浩洪作为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四区48号户用光伏设备安装项目的负责人,存在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华耀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施工委托书》,证明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四区48号户用光伏设备安装项目是由广西华耀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给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
证据二: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人事任命书,覃浩洪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覃浩洪的《询问笔录》,证明覃浩洪是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四区48号户用光伏设备安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执法-44号)、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2号)、执法人员对项目负责人覃浩洪、安全员韦善苗、现场作业人员韦东升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信息查询平台核验韦东升高处作业资质的结果截图,证明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四区48号户用光伏设备安装项目的现场作业人员韦东升未戴安全帽、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在距离地面15米高的架子上进行高处悬空作业,存在事故隐患。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覃浩洪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覃浩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烁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覃浩洪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