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18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4-18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工业园C区九龙园大道38号重庆徐工仓储中心B区1-3号

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邓祥林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4日7时11分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6号欣鼎仓储物流中心A2栋3-4号仓位,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4.7万元。根据《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9·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覃家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覃家放的卸货工作属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对卸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死者覃家放的身份证复印件、覃家放的劳动合同、邓军红、邓建林的《询问笔录》、《电子保险单》,证明死者覃家放是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询问通知书》(柳南应急询〔2024〕执法-2号)、《文书送达回执》(柳南应急回〔2024〕30号),证明柳南区应急管理局要求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证、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涉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隐患排查制度及安全隐患排查记录、120初诊证明(死亡证明)、死者覃家放的劳动合同、涉案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等材料。

证据四: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祥林、安全员谭云川、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柳州卸货办事处安全员邓检平、柳州卸货办事处临时记账员邓艳芳、货车司机罗芝全、叉车司机邓建林、死者覃家放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祥林的委托书,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任命书,覃家放、邓军红、邓建林的劳动合同,安全员谭云川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安全员王恒兰安全员证书复印件,证明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五:《柳州市工人医院疾病证明书》、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王恒兰与死者家属覃毅的《中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柳州市工人医院发票费用明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重庆邓氏物流公司和死者家属覃毅、陈婷签署的《协议书》,证明装卸搬运工覃家放已死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4.7万元。

证据六: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委托邓军红承租库房)、《租赁合同》、《市场经营管理合同》、《安全承诺书》,证明发生事故的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6号欣鼎仓储物流中心A2栋3-4号仓位是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承租。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货车司机罗芝全、装卸搬运工邓建林、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证明2024年9月4日7时11分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6号欣鼎仓储物流中心A2栋3-4号仓位,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装卸搬运工覃家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在货车上搬运货物时,捆扎绳断裂,覃家放重心失衡,导致事故发生。

证据八: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学习会议记录签到表》、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柳州卸货办事处安全员邓检平、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谭云川的《询问笔录》,证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证据九: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邓军红、邓检平、谭云川的《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证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从业人员覃家放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证据十: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邓军红、邓检平、谭云川的《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证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覃家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
×
行政处罚公示
2025.4.18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4-18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工业园C区九龙园大道38号重庆徐工仓储中心B区1-3号

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邓祥林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4日7时11分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6号欣鼎仓储物流中心A2栋3-4号仓位,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4.7万元。根据《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9·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覃家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覃家放的卸货工作属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对卸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死者覃家放的身份证复印件、覃家放的劳动合同、邓军红、邓建林的《询问笔录》、《电子保险单》,证明死者覃家放是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询问通知书》(柳南应急询〔2024〕执法-2号)、《文书送达回执》(柳南应急回〔2024〕30号),证明柳南区应急管理局要求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证、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涉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隐患排查制度及安全隐患排查记录、120初诊证明(死亡证明)、死者覃家放的劳动合同、涉案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等材料。

证据四: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祥林、安全员谭云川、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柳州卸货办事处安全员邓检平、柳州卸货办事处临时记账员邓艳芳、货车司机罗芝全、叉车司机邓建林、死者覃家放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祥林的委托书,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任命书,覃家放、邓军红、邓建林的劳动合同,安全员谭云川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安全员王恒兰安全员证书复印件,证明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五:《柳州市工人医院疾病证明书》、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王恒兰与死者家属覃毅的《中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柳州市工人医院发票费用明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重庆邓氏物流公司和死者家属覃毅、陈婷签署的《协议书》,证明装卸搬运工覃家放已死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4.7万元。

证据六: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委托邓军红承租库房)、《租赁合同》、《市场经营管理合同》、《安全承诺书》,证明发生事故的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6号欣鼎仓储物流中心A2栋3-4号仓位是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承租。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货车司机罗芝全、装卸搬运工邓建林、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证明2024年9月4日7时11分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6号欣鼎仓储物流中心A2栋3-4号仓位,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装卸搬运工覃家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在货车上搬运货物时,捆扎绳断裂,覃家放重心失衡,导致事故发生。

证据八: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学习会议记录签到表》、柳州卸货办事处负责人邓军红、柳州卸货办事处安全员邓检平、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谭云川的《询问笔录》,证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证据九: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邓军红、邓检平、谭云川的《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证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卸货办事处的从业人员覃家放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证据十: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邓军红、邓检平、谭云川的《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2024年9月5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1号),证明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覃家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邓氏物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主办单位:柳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柳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柳南区政府元信大楼11楼
电话:0772-3725701 邮箱:lnqfgj@163.com
网站标识码:4502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