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5.15行政处罚决定书(泛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祥和雅苑项目负责人秦财盛)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7号
被处罚人:秦财盛 性别:男 年龄:34岁
身份证号:632************** 联系电话:156********
家庭住址:**省**县***城**村**号
邮政编码:545001
所在单位:泛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祥和雅苑项目
职务:祥和雅苑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柳南区高沙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泛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祥和雅苑项目负责人秦财盛未及时将2024年11月1日发生工人梁志欢张贴广告过程中受伤的事故信息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执法-3号)、泛北建设集团与柳州市徽华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物资购销合同》、刘现华与梁志欢聊天及转账记录、泛北建设祥和雅苑4号楼施工现场照片及对梁志欢、刘现华、陈柄、秦财盛的《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11月1日,梁志欢受刘现华委托至泛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祥和雅苑项目施工工地4号楼安装标识标牌时受伤。
证据二:泛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泛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和雅苑1#楼~5#楼、1#值班室及地下室、公测工程项目部人员任职的通知》及对梁峥嵘、陈柄、秦财盛的《询问笔录》,证明秦财盛是泛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祥和雅苑项目1#楼~5#楼、1#值班室及地下室、公测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秦财盛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柳州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