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5.20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蓝金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 8 号
被处罚人:蓝金钢 性别:男 年龄:39
身份证号码:452**************
家庭地址:广西**县**乡**村**屯**号
邮政编码:546206 联系电话:136******
所在单位: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广场5栋28-11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蓝金钢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西欢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唐琳等同志任职通知》(桂欢创管字〔2025〕001号)、法定代表人蓝金钢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蓝金钢的《询问笔录》,证明蓝金钢是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证据二:《勘验笔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执法-3号)、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蓝金钢d《询问笔录》,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辽宁安吉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柳州项目仓储服务合同》,证明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对事故地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蓝金钢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广西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蓝金钢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