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5.27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27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1栋2单元7-10号

邮政编码:545005

法定代表人:乔麦苏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3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太阳村镇小四郊石灰岩矿的生产区域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太阳村镇小四郊石灰岩矿的生产区域存在4项隐患: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开采,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回采上部首采区域,而是在首采区域下部多个台阶开展采矿作业;采场东南角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远超过设计高度的15m;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采场边坡稳定性分析,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70m;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二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四)、(六)、(九)项规定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委托授权书、人事任命书、周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周勇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小四郊石灰岩矿是由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合法开采,周勇是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矿检-7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柳南应急现决〔2025〕矿-1号)、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矿-1号)、《柳州市柳南区小四郊石灰岩矿(400万t/a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周勇的《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下4个重大事故隐患: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开采,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回采上部首采区域,而是在首采区域下部多个台阶开展采矿作业;采场东南角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远超过设计高度的15m;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采场边坡稳定性分析,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70m;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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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5.5.27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5-27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1栋2单元7-10号

邮政编码:545005

法定代表人:乔麦苏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3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太阳村镇小四郊石灰岩矿的生产区域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太阳村镇小四郊石灰岩矿的生产区域存在4项隐患: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开采,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回采上部首采区域,而是在首采区域下部多个台阶开展采矿作业;采场东南角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远超过设计高度的15m;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采场边坡稳定性分析,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70m;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二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四)、(六)、(九)项规定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委托授权书、人事任命书、周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周勇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小四郊石灰岩矿是由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合法开采,周勇是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矿检-7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柳南应急现决〔2025〕矿-1号)、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矿-1号)、《柳州市柳南区小四郊石灰岩矿(400万t/a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周勇的《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下4个重大事故隐患: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开采,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回采上部首采区域,而是在首采区域下部多个台阶开展采矿作业;采场东南角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远超过设计高度的15m;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采场边坡稳定性分析,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70m;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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