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5.27.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27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 10 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西鹅路东侧新柳邕农贸市场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谭博夫    性别:男    年龄:30

身份证号码:450*****************

家庭地址:广西**市**区**路*号之*

邮政编码:545002   联系电话:181*********

经查,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存在未进行2023、2024年度安全再培训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谭博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谭博夫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经营情况,谭博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根据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法定代表人谭博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电子打印件,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检记〔2025〕执法6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5〕执法34号)以及对谭博夫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法定代表人谭博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存在未进行2023、2024年度安全再培训的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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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5.5.27.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5-27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 10 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西鹅路东侧新柳邕农贸市场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谭博夫    性别:男    年龄:30

身份证号码:450*****************

家庭地址:广西**市**区**路*号之*

邮政编码:545002   联系电话:181*********

经查,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存在未进行2023、2024年度安全再培训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谭博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谭博夫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经营情况,谭博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根据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法定代表人谭博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电子打印件,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检记〔2025〕执法6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5〕执法34号)以及对谭博夫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法定代表人谭博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存在未进行2023、2024年度安全再培训的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广西乘祥石油有限公司柳州市瑞龙路加油加气站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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