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6.6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驰货运服务部经营者余茶花)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6-06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1

被处罚人:余茶花      性别:女 年龄:35   

身份证号:360*************** 联系电话:181********

家庭住址:**省**市**区**路*号*栋*单元*

邮政编码:332001

经查:2024年11月30日8时36分,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曾祥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经营者余茶花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余茶花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余茶花的《询问笔录》、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经营者余茶花签署的《仓库出租协议》、《消防安全承诺书》和仓库租金收款收据,证明事故发生单位是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余茶花是其经营者。

证据二:死者曾祥松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保险购买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人员余茶花、李甜的《询问笔录》,证明曾祥松是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2024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形成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3号)、李甜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监控视频,证明曾祥松未佩戴安全帽和手套在货车顶端卸货时未能准确码放好货箱,身体失去平衡,从距地面2.23米高的货车车厢坠落。

证据四:2024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形成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3号)、金驰货运服务部人员余茶花和李甜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的《工人遵守守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证明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曾祥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经营者余茶花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余茶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余茶花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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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5.6.6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驰货运服务部经营者余茶花)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6-06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1

被处罚人:余茶花      性别:女 年龄:35   

身份证号:360*************** 联系电话:181********

家庭住址:**省**市**区**路*号*栋*单元*

邮政编码:332001

经查:2024年11月30日8时36分,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曾祥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经营者余茶花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余茶花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余茶花的《询问笔录》、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经营者余茶花签署的《仓库出租协议》、《消防安全承诺书》和仓库租金收款收据,证明事故发生单位是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余茶花是其经营者。

证据二:死者曾祥松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保险购买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人员余茶花、李甜的《询问笔录》,证明曾祥松是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2024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形成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3号)、李甜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监控视频,证明曾祥松未佩戴安全帽和手套在货车顶端卸货时未能准确码放好货箱,身体失去平衡,从距地面2.23米高的货车车厢坠落。

证据四:2024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形成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4〕执法-3号)、金驰货运服务部人员余茶花和李甜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的《工人遵守守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证明柳州市柳江区金驰货运服务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工曾祥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经营者余茶花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余茶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余茶花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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