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6.26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徽华广告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现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2号
被处罚人:刘现华 性别:男 年龄:41
身份证号:452************ 联系电话:181*********
家庭住址:广西**县**镇**村民委***村***号
邮政编码:545804
现查明,刘现华存在下列行为:作为柳州市徽华广告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将2024年11月1日发生工人梁志欢张贴广告过程中坠落受伤的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泛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徽华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物资购销合同》、刘现华与梁志欢聊天及转账记录、泛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祥和雅苑项目4号楼施工现场照片及梁志欢、刘现华、陈柄、秦财盛的《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11月1日,梁志欢受刘现华委托至祥和雅苑项目工地4号楼安装标识标牌时受伤。
证据二:柳州市徽华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梁志欢、刘现华的《询问笔录》及《柳南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11月1日值班记录》,证明刘现华是柳州市徽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刘现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南应急告〔2025〕7号)。
2025年5月22日,刘现华提出听证申请,6月3日,我局召开听证会。经听证程序,确认刘现华主动投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向执法监督部门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另根据刘现华提供的个人半年内财务情况、子女医疗费用记录和对伤者医疗赔付费用材料,证明刘现华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仍能积极赔付伤者。但因该案中有工人受伤,已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免除处罚情节。综上所述,决定对刘现华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