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9.19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恒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4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恒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37号8栋1-8
邮政编码:545025
法定代表人:陆成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77********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其在冲床操作过程中受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陆成明委托书、陆成明的身份证复印件、执行董事刘飞移的身份证复印件、主管朗明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综合-57号)、《责令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5〕综合-43号)、执行董事刘飞移的《询问笔录》、主管朗明军的《询问笔录》、被派遣劳动者田云的《询问笔录》、派遣员工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证明田云是被派遣劳动者,你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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