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9.30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30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老房村新房二屯水库脚旁厂房

法定代表人:段国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2********              

违法事实及证据: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碎间检修搅拌罐高处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何文强查看2号搅拌罐罐顶电机皮带运转情况时,钟文雷在罐底误触碰开关开启电机,造成何文强手指卷入电机,高处坠落受伤。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段国顺的身份证复印件、何文强与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执法人员对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段国顺、生产管理人员邓海军、加料工钟文雷的《询问笔录》,证明何文强是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证据二: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执法-82号)、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4号)、监控视频及我局执法人员对段国顺、邓海军、钟文雷的《询问笔录》。证明发现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碎间检修搅拌罐高处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何文强查看2号搅拌罐罐顶电机皮带运转情况时,钟文雷在罐底误触碰开关开启电机,造成何文强手指卷入电机,高处坠落受伤。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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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5.9.30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9-30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老房村新房二屯水库脚旁厂房

法定代表人:段国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2********              

违法事实及证据: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碎间检修搅拌罐高处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何文强查看2号搅拌罐罐顶电机皮带运转情况时,钟文雷在罐底误触碰开关开启电机,造成何文强手指卷入电机,高处坠落受伤。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段国顺的身份证复印件、何文强与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执法人员对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段国顺、生产管理人员邓海军、加料工钟文雷的《询问笔录》,证明何文强是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证据二: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执法-82号)、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4号)、监控视频及我局执法人员对段国顺、邓海军、钟文雷的《询问笔录》。证明发现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碎间检修搅拌罐高处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何文强查看2号搅拌罐罐顶电机皮带运转情况时,钟文雷在罐底误触碰开关开启电机,造成何文强手指卷入电机,高处坠落受伤。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柳州艺洁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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