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覃雄山)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9号
被处罚人:覃雄山
身份证号:450***************
地址:广西柳州市**区**镇**村***屯**号之一
邮编:545005
所在单位: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191**********
2025年9月18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磨滩村四队磨滩四区127号之二户光伏设备安装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卢品然、卢炬然在该户4楼顶屋面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存在事故隐患。
现查明,覃雄山作为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海耀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项目承包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用电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卢品然、卢炬然签订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服务合同》、执法人员对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建伟和安全员覃雄山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柳南区磨滩村四队磨滩四区127号之二户光伏设备安装项目是由广西海耀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给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施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卢品然、卢炬然是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二: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任命书,覃雄山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安全员覃雄山的《询问笔录》,证明覃雄山是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村四队磨滩四区127号之二户光伏设备安装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执法-116号)、作业现场照片2张、执法人员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建伟、安全员覃雄山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伏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村四队磨滩四区127号之二户光伏设备安装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卢品然、卢炬然在该户4楼顶屋面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存在事故隐患。覃雄山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覃雄山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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