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7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7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8

被处罚人: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顺泰家园2#楼1单元1-1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程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5*******

经调查,2025年4月2日,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五局龙隐台建设项目8号楼与10号楼之间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及时对吊装作业区域人员进行清场,导致现场人员刘如良被吊起的钢筋碰撞受伤,存在事故隐患。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程的身份证复印件、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你单位为合法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朱程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你单位为中铁二十五局龙隐台项目的劳务派遣公司。

证据二: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程、唐鹰、邹海军、曾凡团、覃红梅的《询问笔录》及刘如良的《询问笔录》,证明刘如良是为你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

证据三:刘如良、中铁二十五局龙隐台建设项目经理李谋全、安全员陈帮俊、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程、唐鹰、覃红梅、覃红娟、罗月明的《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4月2日,你单位在中铁二十五局龙隐台建设项目8号楼与10号楼之间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及时对吊装作业区域人员进行清场,导致现场人员刘如良被吊起的钢筋碰撞受伤,存在事故隐患。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责令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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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5.11.17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1-17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18

被处罚人: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顺泰家园2#楼1单元1-1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程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5*******

经调查,2025年4月2日,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五局龙隐台建设项目8号楼与10号楼之间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及时对吊装作业区域人员进行清场,导致现场人员刘如良被吊起的钢筋碰撞受伤,存在事故隐患。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程的身份证复印件、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你单位为合法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朱程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你单位为中铁二十五局龙隐台项目的劳务派遣公司。

证据二: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程、唐鹰、邹海军、曾凡团、覃红梅的《询问笔录》及刘如良的《询问笔录》,证明刘如良是为你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

证据三:刘如良、中铁二十五局龙隐台建设项目经理李谋全、安全员陈帮俊、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程、唐鹰、覃红梅、覃红娟、罗月明的《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4月2日,你单位在中铁二十五局龙隐台建设项目8号楼与10号楼之间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及时对吊装作业区域人员进行清场,导致现场人员刘如良被吊起的钢筋碰撞受伤,存在事故隐患。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责令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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