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处罚决定书(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2-02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4581959665D               

地址:柳州市太阳村镇猫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某1       联系电话:188********

身份证号码:350481************   务:法定代表人

在2025年6月21日你单位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C山峰+300m以上削顶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对爆破作业单位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威奇爆破公司)日常的爆破失管失察,事故当班没有书面告知项目承包方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创公司);未将凝创公司纳入“五统一”管理,一包了之,凝创公司擅自将矿区杂树清理工作转包给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同时,对种植场取得该项工作后又转包给蒋呈家个体施工队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与纠正,存在长期失管失察;对威奇爆破公司与凝创公司在其矿区内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督促、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581959665D)、《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200202006710015015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B)FM安许可证[2023]0008号、《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开采合同》《石灰石矿开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证明:你单位是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的合法经营主体,对矿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证据二:根据柳州市人民医院、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5号)、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伐木人员蒋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6·21”爆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2025年6月21日12时左右在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死亡两人的责任事故。

证据三:根据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5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矿长陈某2、副矿长高某某、安全管理人员覃某某、林某、凝创公司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项目经理刘某某、安全科长廖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你单位对C山峰+300m以上削顶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未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对C山峰+300m以上削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缺失。

证据四:根据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矿长陈某2、副矿长高某某、安全管理人员覃某某、凝创公司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项目经理刘某某、安全科长廖某某、威奇爆破公司技术经理牛某、技术员廖某、爆破班长覃某某、劳务人员陈某3、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经营者吴某某、蒋某家个体劳务施工队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威奇爆破公司日常的爆破失管失察,事故当班没有书面告知凝创公司;未将凝创公司纳入“五统一”管理,一包了之,致使凝创公司擅自将矿区杂树清理工作转包给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同时,对种植场取得该项工作后又转包给蒋某家个体施工队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与纠正,存在长期失管失察;对威奇爆破公司与凝创公司在其矿区内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督促、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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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6.1.27处罚决定书(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2-02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4581959665D               

地址:柳州市太阳村镇猫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某1       联系电话:188********

身份证号码:350481************   务:法定代表人

在2025年6月21日你单位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C山峰+300m以上削顶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对爆破作业单位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威奇爆破公司)日常的爆破失管失察,事故当班没有书面告知项目承包方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创公司);未将凝创公司纳入“五统一”管理,一包了之,凝创公司擅自将矿区杂树清理工作转包给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同时,对种植场取得该项工作后又转包给蒋呈家个体施工队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与纠正,存在长期失管失察;对威奇爆破公司与凝创公司在其矿区内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督促、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581959665D)、《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200202006710015015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B)FM安许可证[2023]0008号、《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开采合同》《石灰石矿开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证明:你单位是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的合法经营主体,对矿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证据二:根据柳州市人民医院、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5号)、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伐木人员蒋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6·21”爆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2025年6月21日12时左右在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死亡两人的责任事故。

证据三:根据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5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矿长陈某2、副矿长高某某、安全管理人员覃某某、林某、凝创公司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项目经理刘某某、安全科长廖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你单位对C山峰+300m以上削顶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未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对C山峰+300m以上削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缺失。

证据四:根据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矿长陈某2、副矿长高某某、安全管理人员覃某某、凝创公司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项目经理刘某某、安全科长廖某某、威奇爆破公司技术经理牛某、技术员廖某、爆破班长覃某某、劳务人员陈某3、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经营者吴某某、蒋某家个体劳务施工队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威奇爆破公司日常的爆破失管失察,事故当班没有书面告知凝创公司;未将凝创公司纳入“五统一”管理,一包了之,致使凝创公司擅自将矿区杂树清理工作转包给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同时,对种植场取得该项工作后又转包给蒋某家个体施工队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与纠正,存在长期失管失察;对威奇爆破公司与凝创公司在其矿区内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督促、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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