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处罚决定书(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2-02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 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1MA5NXF489D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拉堡镇农贸北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某某       联系电话:181********

身份证号码:4502************   务:法定代表人

2025年8月1日18时20分许,在柳州市航星路3号融创九棠府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8月24日死亡。

经查明,你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场地管理服务合同》《游泳池承包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对法定代表人张雍妮、泳池管理者俞立明的《询问笔录》。证明发生事故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是你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

证据二: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监控视频、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死者罗某某2叔叔罗某某3的《询问笔录》、柳州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记录和死亡记录,证明2025年8月1日,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当事人罗某某2(女,4岁1个月),2025年8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证据三: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监控视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 19079.1-2013)第7.2.1条,证明你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

证据四:根据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的检查,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了《游泳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未提供安全检查记录;根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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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6.1.27处罚决定书(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2-02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 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1MA5NXF489D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拉堡镇农贸北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某某       联系电话:181********

身份证号码:4502************   务:法定代表人

2025年8月1日18时20分许,在柳州市航星路3号融创九棠府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8月24日死亡。

经查明,你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场地管理服务合同》《游泳池承包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对法定代表人张雍妮、泳池管理者俞立明的《询问笔录》。证明发生事故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是你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

证据二: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监控视频、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死者罗某某2叔叔罗某某3的《询问笔录》、柳州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记录和死亡记录,证明2025年8月1日,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当事人罗某某2(女,4岁1个月),2025年8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证据三: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监控视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 19079.1-2013)第7.2.1条,证明你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

证据四:根据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的检查,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了《游泳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未提供安全检查记录;根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水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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