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处罚决定书(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雍妮)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2-02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3

被处罚人:张雍妮性别:年龄: 45

联系电话:181**********              

身份证号码4502**********   住址:广西柳江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

所在单位: 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拉堡镇农贸北大街92号



2025年8月1日18时20分许,在柳州市航星路3号融创九棠府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8月24日死亡。

经查明,你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场地管理服务合同》《游泳池承包合同》、法定代表人张雍妮、泳池管理者俞*明的《询问笔录》、张雍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发生事故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是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你是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监控视频、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雍妮、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死者罗2叔叔罗某某3的《询问笔录》、柳州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记录和死亡记录,证明2025年8月1日,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当事人罗某某2(女,4岁1个月),2025年8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证据三: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监控视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雍妮、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 19079.1-2013)第7.2.1条,证明你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四:根据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的检查,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了《游泳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会议(培训)记录、泳池运行管理记录、游泳池管理日志,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未提供安全检查记录。证明你未严格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五: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你2024年收入为人民币45480.00元。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上一年年收入40%即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玖拾贰元整(¥18192.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
×
行政处罚公示
2026.1.27处罚决定书(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雍妮)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2-02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3

被处罚人:张雍妮性别:年龄: 45

联系电话:181**********              

身份证号码4502**********   住址:广西柳江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

所在单位: 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拉堡镇农贸北大街92号



2025年8月1日18时20分许,在柳州市航星路3号融创九棠府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8月24日死亡。

经查明,你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场地管理服务合同》《游泳池承包合同》、法定代表人张雍妮、泳池管理者俞*明的《询问笔录》、张雍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发生事故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是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你是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监控视频、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雍妮、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死者罗2叔叔罗某某3的《询问笔录》、柳州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记录和死亡记录,证明2025年8月1日,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当事人罗某某2(女,4岁1个月),2025年8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证据三: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创九棠府小区游泳池监控视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6号)、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雍妮、泳池管理者俞某某、泳池工作人员覃某某、韦某某1、韦某某2、周某某、罗某某1、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 19079.1-2013)第7.2.1条,证明你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四:根据执法人员对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的检查,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了《游泳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会议(培训)记录、泳池运行管理记录、游泳池管理日志,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未提供安全检查记录。证明你未严格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五:广西泓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你2024年收入为人民币45480.00元。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上一年年收入40%即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玖拾贰元整(¥18192.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主办单位:柳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柳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柳南区政府元信大楼11楼
电话:0772-3725701 邮箱:lnqfgj@163.com
网站标识码:4502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