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处罚决定书(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吴选中)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0号
被处罚人: 吴选中 性别: 男 年龄: 27
联系电话:136********
身份证号码 :500235*********65X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某村某组某号
所在单位: 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泰安街六号大秦剑南国际食品城4栋1、2层85号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6月21日在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作为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吴选中的任命文件、吴选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证据二:根据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吴选中、廖某某、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经营者吴某某、蒋某某个体劳务伐木队负责人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培训记录、《伐木安全作业证》。证明你作为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三: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证实你2024年年收入为人民币144,760.14元。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决定由本机关向原发证机关提请吊销你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资格证,并由本机关对你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44,760.14)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陆仟壹佰玖拾元零肆分(¥36,190.04)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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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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