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处罚决定书(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 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3MA67GXD12H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泰安街六号大秦剑南国际食品城4栋1、2层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某某 联系电话:150********
身份证号码:450526************ 职 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6月21日,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7万元。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转包,擅自将矿区杂树清理工作转包给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同时,对种植场取得该项工作后又转包给蒋某某个体施工队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与纠正,存在长期失管失察;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矿区自上而下开采,即对C240、C255、C300等3个平台同时开采;明知爆破公司与其在该矿区同一区域作业,没有与威奇爆破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也未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三级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7GXD12H)、《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B)FM安许证字〔2025〕0015号)、《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1261197)、《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开采合同》《石灰石矿开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证明你单位是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开采工程的合法承包单位,对该石灰石矿开采工程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证据二:根据柳州市人民医院、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5号)、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蒋某某伐木队人员蒋某某、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安全科长廖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6·21”爆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2025年6月21日,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证据三:根据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部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与蒋呈家签订的《劳务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项目经理刘某某、安全科长廖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吴某某、施工调度员邓某某、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经营者吴某某、蒋某某伐木队人员蒋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转包,擅自将矿区杂树清理工作转包给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同时,对种植场取得该项工作后又转包给蒋某某个体施工队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与纠正,存在长期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证据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6·21”爆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执法-5号),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邓某某、威奇爆破公司布孔员陈某1、爆破班长覃某某、技术员廖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威奇爆破公司提供的6月21日矿山爆破说明书、顺晟建材钻爆交流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矿区自上而下开采,即对C240、C255、C300等3个平台同时开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证据五:执法人员依法对顺晟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2、安全管理人员覃某某、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安全科长廖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调取的相关协议文件。证明你单位明知爆破公司与其在该矿区同一区域作业,没有与威奇爆破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证据六: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部人员任命文件、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技术员李某某、罗某某及蒋某某个体劳务伐木队负责人蒋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也未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三级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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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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