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处罚决定书(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顺晟项目现场调度邓芳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8号
被处罚人: 邓芳敏 性别: 男 年龄: 45
联系电话:183******02
身份证号码 :422823********3679
住址:湖北省巴东县某镇某村某组
所在单位: 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顺晟项目现场调度
单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泰安街六号大秦剑南国际食品城4栋1、2层85号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6月21日在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作为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施工调度员,也是凝创公司事实上负责通知爆破信息的人员,未将6月21日有爆破作业的情况通知给蒋某某伐木队,导致蒋某某伐木队在不知爆破信息的情况下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展砍伐作业,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邓芳敏的任命文件、邓芳敏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四川凝创矿山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施工调度员,对爆破现场的人员管理调度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调度员邓芳敏、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经营者吴某某、蒋某某个体劳务伐木队负责人蒋某某、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布孔员陈某、工作人员刘某某、技术员廖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爆破作业安全告知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你作为凝创公司事实上负责通知爆破信息的人员,未将6月21日有爆破作业的情况通知给蒋某某伐木队,导致蒋某某伐木队在不知爆破信息的情况下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展砍伐作业,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三: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证实你2024年年收入为人民币161,175.68元。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予以2024年年收入(¥161,175.68)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万零贰佰玖拾叁元玖角贰分(¥40,293.92)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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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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