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处罚决定书(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刘礼松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2号
被处罚人: 刘礼松 性别: 男 年龄: 45
联系电话:1368********
身份证号码 :50023********4650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某村某组某号
所在单位: 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泰安街六号大秦剑南国际食品城4栋1、2层85号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6月21日在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作为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是该公司项目部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在接受调查组调查期间谎报事故发生时间,影响了事故调查过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刘礼松的任命文件、刘礼松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是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证据二:根据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礼松、蒋某某个体劳务伐木队负责人蒋某某,威奇爆破公司爆破班长覃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提供的对刘礼松的《调查取证笔录》以及刘礼松与蒋呈家之间的通话时间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你作为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的经理、单位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你在首次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询问时故意提供错误的事故发生时间,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干扰了事故初期调查方向,妨碍了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影响事故调查。
证据三: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证实刘礼松2024年收入为人民币285,194.44元。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2024年年收入(¥285,194.44)80%的罚款,即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伍元伍角伍分(¥228,155.55)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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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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