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处罚决定书(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刘礼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7号
被处罚人: 刘礼松 性别: 男 年龄: 45
联系电话:1368*********
身份证号码 :500235*****4650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某某村某组某号
所在单位: 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泰安街六号大秦剑南国际食品城4栋1、2层85号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6月21日在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作为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是该公司项目部的第一责任人,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刘礼松的任命文件、刘礼松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是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证据二:根据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礼松、调度员邓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廖某某、吴某某1、顺晟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1、安全管理人员覃某某、柳州市柳南区怡景种植场经营者吴某某2、蒋某某个体劳务伐木队负责人蒋某、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威奇爆破公司)布孔员陈某2、工作人员刘某某、爆破班长覃某某、技术员廖某等的《调查询问笔录》、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教育培训记录、相关合同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制作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刘礼松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证据三:四川凝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证实刘礼松2024年收入为人民币285,194.44元。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决定由本机关向原发证机关提请暂停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资格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2024年年收入(¥285,194.44)40%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壹零柒拾柒元柒角陆分(¥114,077.78)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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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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