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4行政处罚决定书(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技术员廖全)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04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9

被处罚人:廖全 性别: 男年龄: 40

联系电话:1877*******               

身份证号码 :452229************   

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吉*村坳*屯*号                                        

所在单位: 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柳州分公司技术员,现场的总负责人、现场作业的技术负责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长路20号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6月21日在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作为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技术员,现场的总负责人、现场作业的技术负责人,未根据爆破现场实际情况编制2025年6月21日《爆破作业说明书》,未考虑爆破作业可能诱发C山峰南面山坡产生滚石风险,未督促现场工作人员进行C峰300的验孔,未按规定提前一天发布爆破公告,未督查警戒人员到位和履职情况,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廖全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爆破作业说明书》(编号:WQ-MD-20250621-01)、执法人员对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廖全(技术员)、李名*(柳州分公司负责人)、牛*(副经理、爆破技术负责人)、覃炳*(爆破队长)、何*(安全员)、黄罗*(生产技术科科长)、陈*(布孔员)、韦国*(布孔员)、刘贵*(工程管理员)、覃章*(布孔员)、覃*(爆破员)、周崇*(爆破员)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顺晟项目部现场的总负责人、现场作业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制作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爆破作业说明书》(编号:WQ-MD-20250621-0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技术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对廖全(技术员)、覃章*(布孔员)、何*(安全员)、覃*(爆破员)、覃炳*(爆破队长)、周崇*(爆破员)、陈*(布孔员)、牛*(副经理)、黄罗*(生产技术科科长)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作为现场的总负责人、现场作业的技术负责人,未根据爆破现场实际情况编制2025年6月21日《爆破作业说明书》,未考虑爆破作业可能诱发C山峰南面山坡产生滚石风险,未督促现场工作人员进行C峰300的验孔,未按规定提前一天发布爆破公告,未督查警戒人员到位和履职情况,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三: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职工薪酬》,证实你2024年年收入为人民币116176.09元。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上一年年收入(¥116176.09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伍拾贰元捌角叁分(¥34852.83)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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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6.4.4行政处罚决定书(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技术员廖全)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4-04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9

被处罚人:廖全 性别: 男年龄: 40

联系电话:1877*******               

身份证号码 :452229************   

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吉*村坳*屯*号                                        

所在单位: 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柳州分公司技术员,现场的总负责人、现场作业的技术负责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长路20号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6月21日在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作为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技术员,现场的总负责人、现场作业的技术负责人,未根据爆破现场实际情况编制2025年6月21日《爆破作业说明书》,未考虑爆破作业可能诱发C山峰南面山坡产生滚石风险,未督促现场工作人员进行C峰300的验孔,未按规定提前一天发布爆破公告,未督查警戒人员到位和履职情况,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廖全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爆破作业说明书》(编号:WQ-MD-20250621-01)、执法人员对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廖全(技术员)、李名*(柳州分公司负责人)、牛*(副经理、爆破技术负责人)、覃炳*(爆破队长)、何*(安全员)、黄罗*(生产技术科科长)、陈*(布孔员)、韦国*(布孔员)、刘贵*(工程管理员)、覃章*(布孔员)、覃*(爆破员)、周崇*(爆破员)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顺晟项目部现场的总负责人、现场作业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制作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爆破作业说明书》(编号:WQ-MD-20250621-0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技术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对廖全(技术员)、覃章*(布孔员)、何*(安全员)、覃*(爆破员)、覃炳*(爆破队长)、周崇*(爆破员)、陈*(布孔员)、牛*(副经理)、黄罗*(生产技术科科长)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作为现场的总负责人、现场作业的技术负责人,未根据爆破现场实际情况编制2025年6月21日《爆破作业说明书》,未考虑爆破作业可能诱发C山峰南面山坡产生滚石风险,未督促现场工作人员进行C峰300的验孔,未按规定提前一天发布爆破公告,未督查警戒人员到位和履职情况,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三: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职工薪酬》,证实你2024年年收入为人民币116176.09元。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上一年年收入(¥116176.09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伍拾贰元捌角叁分(¥34852.83)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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