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4行政处罚决定书(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总经理李名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8号
被处罚人: 李名江 性别: 男 年龄: 50
联系电话:1334*******
身份证号码 :420222************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华*路*号*栋*单元*室
所在单位: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柳州分公司总经理
单位地址:柳长路20号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6月21日在柳州市顺晟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作为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营业执照、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委托柳州分公司负责猫洞矿的《授权委托书》《关于李名江、牛*等任职的通知》(葛易威奇任〔2024〕7号)、李名江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名江是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人、经理,负责该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是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猫洞石灰岩矿爆破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证据二:根据执法人员对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名江(柳州分公司负责人)、牛*(副经理、爆破技术负责人)、廖*(技术员)、谢宾*(安全负责人)、陈*(布孔员)、刘贵*(工程管理员)、凝创公司刘礼*(顺晟项目部项目经理)、顺晟公司陈*(总经理兼矿长)的《调查询问笔录》、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相关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技术鉴定报告》、爆破作业说明书(编号WQ-MD-20250621-01),证明李名江作为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人、经理,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三: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职工薪酬》,证实李名江2024年收入为人民币193086.19元。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上一年年收入(¥193086.19)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万柒仟贰佰叁拾肆元肆角柒分(¥77234.47)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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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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