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1柳州市安达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2-11 14:1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3〕1-21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安达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文笔村石烂路3号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艾广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公司未及时消除在消防水池和罐区入口处事故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9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行政处罚公示

2023.12.11柳州市安达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3〕1-21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安达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文笔村石烂路3号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艾广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公司未及时消除在消防水池和罐区入口处事故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9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