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9行政处罚决定书(李迪聪)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1-29 17:0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3号

被处罚人:李迪聪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32524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XX号

邮政编码:417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X

所在单位:广西五百建筑有限公司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二化宿舍东面山脚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未及时报告7月25日的事故信息到柳南区住建局和柳南区应急管理局,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迪聪、项目负责人甘振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广西汇山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五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你公司对模板工谭苏敏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甘振全的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行政处罚公示
2024.1.29行政处罚决定书(李迪聪)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1-29 17:0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3号

被处罚人:李迪聪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32524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XX号

邮政编码:417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X

所在单位:广西五百建筑有限公司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二化宿舍东面山脚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未及时报告7月25日的事故信息到柳南区住建局和柳南区应急管理局,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迪聪、项目负责人甘振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广西汇山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五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你公司对模板工谭苏敏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甘振全的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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