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30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久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1-30 11: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久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西鹅路东面石烂路北面部分土地地块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刘安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广西久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罗代珍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工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行政处罚公示

2024.1.30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久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久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西鹅路东面石烂路北面部分土地地块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刘安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广西久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罗代珍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工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