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6行政处罚决定书(韦柳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号
被处罚人:韦柳芳 性别:女 年龄:41岁
身份证号:452223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广西XX市XX区XXX
邮政编码:545001联系电话:188XXXXXXXX
所在单位:广西汇联建设有限公司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民族大道180号融协御水栋12栋301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未及时报告2023年11月26日的事故信息到柳南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韦柳芳,委托代理人张林辉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建设单位柳州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项目施工单位广西汇联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林辉的的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