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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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4MA********
地址:柳州市新和路17号河西工业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杰荣 联系电话:138********
身份证号码:45020*********** 职 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4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11月30日,你单位在喷涂车间外进行维修安装风机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火灾发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施工作业现场离心风机铭牌照片、切割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46条 A 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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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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