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1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西菱机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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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3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西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洛满工业区柳州市正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铮 联系电话:136********
身份证号码:450204************ 职 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11月6日,你单位员工在厂房1号车间进行冲压作业时,你单位未严格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制止员工私自调换岗位违规作业行为,未制定31号开式固定台立机冲床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在进行冲压作业时受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46条 B 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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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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