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1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毕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4号
被处罚人:毕伟 性别:男 年龄:39 联系电话:185*******
身份证号码 :2310*************
住址:广西柳州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
所在单位:柳州市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52号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对柳州市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8月18日,在你单位露天装卸场进行压力钢管吊装过程中,吊装工人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人员受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施工作业现场行车铭牌照片、当日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 1的 A 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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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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